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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基金 勞工要求自己當家

【大紀元4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勞退基金每年將累積1500億元,成為台灣規模最大的退休基金,勞退基金管理權成為勞資官角力場,工委會昨日到勞委會下戰帖,提出4項原則,要求與勞官公開辯論,勞委會表示,歡迎各界評論與參與監理會立法過程,但前提是得讓卡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的勞退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儘速付委。

勞委會表示,「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採行政法人方式,此種組織方式兼具專業性與代表性,監理會董事會成員已規劃有6名為勞工團體推薦之專業人士,占董事會成員比重近三分之一,應可發揮重大影響力,保障勞工權益。

工委會則表示,他們提出工人版「勞退基金監理會組織法」4大原則,包括勞退基金,屬於工人財產;工人自管,資方退出,官方監督;退休老本應專業經營;營運虧損由董事賠償,近期也將提出工人版「勞退基金監理會組織法」,與官方版決戰立法院。

工委會表示,以2001年勞退基金監理會北市府代表鄭村棋質疑基金涉及政治護盤,就立刻遭撤換為例,可見勞退監理會應為獨立法人,董監事全部由產業工會勞工推派代表出任,勞委會擔任監督單位,輔導監督監理會運作,由董事會聘任財經、金融及投資專業人員營運。

工委會指出,許多勞資團體領袖暗中運作,希望能當上勞退監理會董監事,因此,政府應規定除了國際金融風暴、經濟危機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基金營運不當造成虧損,監理會董事及其所屬團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董事會經營績效,保障基金收益。

工委會表示,勞退新制採「個人帳戶制」,可說是國家強迫雇主從工人口袋裡掏出錢來的「強迫儲蓄制」,也是工人「完全自備」的養老金,既是「完全自備」,又屬「個人帳戶」,勞退基金所有權屬於全體勞工,所有權人應擁有處分權,政府應明訂勞退基金所有權為勞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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