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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社起訴Google將產生深刻影響

互聯網時代的新聞使用合法性

【大紀元3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 李亞妮 編譯) 法新社起訴Google公司從數千家新聞網中抽取照片和新聞摘要﹐這個案子可能對搜索引擎的行為有所限制。

美聯社紐約報導﹐法新社指出“Google 新聞”將總部設在巴黎的法新社的用戶網上的消息處理後使用﹐侵犯了該社的版權。

該案件引發的問題對互聯網有深刻影響。 在互聯網上﹐任何人都可以是出版者﹑網絡作者﹑或博客空間的版主, 而且越來越多的人上網搜索新聞。

對該案件的裁決也許要看Google能否說服法院它的新聞都是版權允許的“合法使用”新聞。法律專家說﹐Google可以講﹐它這樣做極大地促進了法新社新聞的使用效率﹐而且也不怎麼影響法新社賣它的新聞。

但是法新社要求Google至少賠償1750萬美元, 它認為Google的新聞網和法新社網絡用戶的網站非常相似﹐基本上沒做什麼變動﹐雖然Google新聞網用軟件編輯新聞在頁面的位置。

案件遞交到美國華盛頓特區地區法院﹐所以該法院最後必須做出裁決﹐一方面﹐搜索引擎為消費者提供方便, 並希望在此過程中賣廣告, 另一方面﹐版權所有者有控制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法院需要平衡雙方的需要。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喬納森玆垂(Jonathan Zittrain)說,“互聯網上的新聞從誕生那一天起就是想控制的後浪在推想自由的前浪﹐其中的界限的確需要法院和政府來決定”。

法院有可能讓Google保證﹐這星期刪除所有法新社提出異議的新聞﹐雖然從技術上講﹐這事不可能一夜完成。

法新社律師約書亞考夫曼(Joshua Kaufman)說﹐訴訟無論如何都要受理﹐因為Google的行為已經損害到法新社。

2002年問世的Google新聞網﹐大約掃描4,500 個新聞﹐並且有世界﹑體育等各個欄目﹐還有各個欄目的頭條新聞。許多新聞除了標題和一兩句話以外﹐還會有個小圖標﹑或指圖﹐訪客只要點擊標題﹐就可以在新聞的來源網站閱讀全文。

雅虎也有類似的新聞網﹐不過它是人工編輯的﹐而且對法新社和美聯社在內的新聞機構支付一些新聞使用費(Google 不願對任何類似的財政安排發表意見。)

Google 發言人史蒂夫蘭登(Steve Langdon)在聲明中說, Google 網可以刪除新聞﹐不過大多數新聞機構“願意讓它們的新聞上Google 網﹐因為他們相信這對他們和他們的讀者都有好處”。

實際情況是, 法新社自己的網站有一個“robots.txt”文件, 主要目的是阻擋搜索引擎用它的新聞。

但是這個案件複雜在﹐Google 網的新聞不是直接來自法新社﹐而是它的客戶,有些客戶也許想用這種辦法起點廣告作用。

合法使用新聞的爭論可能依據2002年的一個法院裁決而收場, 當時的裁決是﹕指圖(thumbnail images)和原圖(full-size originals)不同﹐所以屬於合法使用范圍。

為版權所有者辯護的查爾斯奧薩拉(Charles D. Ossola)說﹐基於文章本文經過改寫後仍然可以搜索到﹐這項針對圖像的裁決不適用於文章文件。

1985 年最高法院對一件非互聯網版權的爭議案的審理中指出﹐如果一段摘要概括了作品的精華﹐這就是侵權行為。法新社的觀點是, 一條新聞的標題和第一句話就是這新聞的精華。 “它們會引起讀者的注意﹐而且概括了後面內容”。

美聯社發言人杰克史托克(Jack Stokes)表達了對法新社的支持, 他在聲明中說, 美聯社相信“知識產權法保護新聞﹐這種保護對於像美聯社這樣的機構付得起收集新聞的代價是非常重要的保證”。

舊金山非盈利性公民自由權組織電子前沿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律師弗雷德馮羅曼(Fred von Lohmann)則認為﹐事實沒有版權﹐如果Google的新聞是基於事實﹐就可以此作為反駮。

馮羅曼(von Lohmann)說﹐對Google不利的裁決可能危及博客空間﹐因為在那裡﹐人們通常援引﹑鏈接一些新聞來交換看法。

法新社案不是唯一一件訴訟搜索引擎的案例﹐一家專門賣裸體女照的網站起訴Google, 稱它到處傳自己網站的鏈接和密碼。幾家公司也起訴Google 和其他搜索引擎﹐在這些搜索引擎的網站上﹐點擊它們公司的商標﹐就出現公司競爭對手的廣告。

在蓋可公司(Geico Corp)告Google一案中擔任控方律師的奧薩拉(Ossola)說“他們不只為消費者索引信息﹐簡直就是多媒體中心。當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和好處的論調侵犯到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時﹐就該止步了”。(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