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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退休金 月薪7.8萬以下免稅

【大紀元3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正式核釋,7月1日以後依「勞工退休條例」所進行的年資結算,雇主因此發出的退休金,不論是直接發給勞工或是移入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都屬於退職所得,享有定額免稅,根據估算,月薪7萬8千元以下者,幾乎都課不到稅。

不過,雖然勞委會要求企業在7月1日以後才能進行年資結算,但已有企業在7月1日之前,將員工的年資結算,員工因此領取的報酬,是否也算退職所得?對此,財政部賦稅署則表示,這種情形不算資遣,很多年資結算的人也沒有達到退休條件,是否能視為退職所得,目前財政部賦稅署無法確定。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指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勞工於勞退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新制實施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至於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則由勞雇雙方約定於勞退條例施行後結清,或等勞工退休時由雇主於30日內發給。

游能淵進一步指出,雇主根據勞退條例結清年資,而發給勞工保留年資的退休金,屬於勞工的退職所得,因此,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定額免稅額及課稅所得額,由於「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退職所得額為零」,因此,月薪7萬8千元以下者,幾乎都課不到退職所得。

游能淵並且表示,勞工結清年資之後,如果是將保留年資的退休金移入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則在符合請領條件以前,不得領回,因此,在年資結清時尚無課稅問題,等到勞工向勞工保險局領取時,再併同勞退新制退休金,依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得的規定,徵免所得稅。

此外,游能淵表示,根據勞退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依此規定領取退休金者,也必須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退職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