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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魂曲﹕終于“得”了一個“四不象

【大紀元3月14日訊】大陸終于全文公布了醞釀多時卻又一直遮遮掩掩的《反分裂國家法》。正如本人一早所指出的那樣:這樣一部本身從法理上根本就站不住腳的所謂“法律”從剛一出台時就注定了其基本條文的荒唐可笑、自打耳光。。。而這部在中共權力交接班關鍵時刻為了安撫党內、軍內好戰強硬派而匆匆出台讓大家面子都好看的“反分裂法”,最后卻不得不在美、日、台的強大壓力下成為一個在戰和關鍵問題上支支吾吾語蔫不詳的政治應景表面文章,這不免再次深刻反映了大陸在台灣問題上的底气不足、實質虛弱。

通觀大陸這部由橡皮圖章表決机器“全國人大”秘密醞釀、討論了好几個月的《反分裂國家法》,總的感覺就是“四不象”—

(一)

第一個“不象”,是說它雖然高叫“反分裂國家”卻又根本支支吾吾不敢正面解釋究竟什么才是這里所強調不容分裂的“國家”。

根据該法的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句話雖然有些主觀“未來時”(如今世界上确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這兩個“中國”么),但畢竟總算間接承認了這里所謂“一個中國”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那么簡單,而起碼應該包含今天還沒有完全“分裂”出去的台灣在內。。。可接下來一段就大大地不對勁了: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明眼人馬上會問:這里的“國家”概念,究竟指的是不是上面剛剛提到并間接定義了的“中國”呢?

根据該法顯然不是,因為根据下面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既然這里在提及“國家”行為的具體決策實施時,專門強調了“國務院”“中央軍委”“全國人大”這些大陸現有政權机构,那么顯然這里所謂“國家”僅僅指的是大陸單方面唱獨角戲的那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卻根本不可能是“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那個“一個中國”么!

但如果此“國家”不等同于彼“中國”,問題就更大了:既然本法中“國家”概念只能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那么請問”反分裂國家法”的這個法律名稱豈不實質等同于“反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了么?而既然台灣無論從何种意義上來說都只可能屬于“一個(大陸台灣同屬的)中國”、卻從來沒有屬于過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那么請問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憑什么在這里高調立法要“反對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呢?

(二)

第二個“不象”,是說它雖然名叫《反分裂國家法》卻又根本不配備被看作是一部名副其實的“反分裂國家法”。

道理很簡單:這部“法律”既然叫“反分裂國家法”(不管是“分裂一個中國”還是“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那么自然就應該涉及、管轄一切大陸認定和“分裂國家”有關的行為。。。然而“反分裂法”的全部十條,卻僅僅涉及了“台獨”問題,卻根本沒有提及國際上早就有相當知名度、也同樣對“祖國統一”构成實質性威脅的西藏、新疆分离勢力和分离運動!

這就未免讓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是不是大陸今天已經暗中悄悄認定藏獨、疆獨等活動都算不得“分裂國家”之行為、自然也用不著“反分裂國家法”去約束管轄了呢?不然的話,無論如何也不該有“反分裂法”卻只管台獨、卻對藏獨、疆獨。。。以及其它現在未來可能“分裂國家”的行為只字不提的道理嘛(那樣的話它根本當初就應該取名“反台獨法”)!總不成將來藏獨、疆獨成為實質性威脅,大陸再專門為此通過另一部“反分裂國家法”不是?

(三)

第三個“不象”,是說該法看上去好象對中共長期以來的“和平統一”主張和動武條件有所修訂,但卻又偏偏語蔫不詳、遮遮掩掩。

綜觀這整部“反分裂法”,很明顯大陸在几處關鍵地方故意采取了和過往相關政策宣傳不盡一致的“新說法”:比如在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問題上,就從“江八點”(其實也包括鄧小平) 的“什么都可以談”,悄悄修訂成為今天的“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之“可談六條”,大概是為了提前封堵台灣當局要求和中共“談”大陸民主、聯邦邦聯這些尷尬問題的可能、保證未來兩岸談判內容不超出中共“一國兩制”的規划范圍吧。

尤其是“對台動武條件”也似乎作出了一些改動,無論鄧小平的“動武三條件”還是江澤民的“動武三條件”,這次在“反分裂法”中都沒有實質照搬,卻出現了““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樣“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三前提”的新提法。

應該說,這樣的“三前提”,至少比起江澤民當年那個“動武三條件”從表面上看要讓人放心一些了,因為沒有把“台灣當局無限期拖延和大陸統一”作為動武條件,卻強調了“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完全”二字,充分體現了胡錦濤上台后對台灣問題“不怕拖”的“新思維”。。。另外在這里大陸似乎也刻意回避因“外國勢力侵占台灣”而動武的可能,代之以“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的籠統說法(注意這樣一來邏輯上也出了個嚴重問題:万一將來“重大事變”恰恰來自大陸而并非台灣呢?莫非“國家”也只好青紅皂白對台動武?),很明顯是不愿意触怒美國,并且多少給大陸近來暗示美國“中國統一后可以在台灣駐軍”的說法留有余地。。。總的來看,大陸這次在這里涉及可能動武前提條件的時候,似乎是故意從江澤民的對台、尤其對美咄咄逼人動武條件上悄悄往后縮了一步。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大陸這部對中共政權做出了實質性戰爭授權的“反分裂法”對關鍵性動武條件的語蔫不詳,卻又可能在將來給強硬派好戰分子找到武力攻台的“法理”依据—-畢竟類似“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這樣的定義完全是缺乏客觀標准的,到時候也只能由當時的中共決策机關自行判斷處置了,而顯然相關法律條文未來被鷹派利用的可能性要比被鴿派利用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畢竟這是一部“反分裂法”而不是一部“反濫用武力法”么!

總的來看,大陸這次“反分裂法”的出台,并沒有如大陸此前所解釋或者希望的那樣,給兩岸關系划上“一條清晰的紅線”,反而使得各方面對“大陸動武條件”的解讀更加具有靈活性—-這雖然會給未來的中國政府帶來更大的政策余地和回旋空間,但卻并沒有實質減少兩岸和戰前景中來自大陸方面的不确定因素。

(四)

第四個也是最最重要的“不象”,是說該法雖然起了個“反分裂”的天大名字,卻偏偏沒有足夠的膽量對中共政權自己作出相關的決策和行為約束。

其實,全部“反分裂法”十條,真正唯一能體現“反分裂”之“反”字的也就是那個實質屬于“戰爭授權”的第八條了—-其余剩下的條文要么屬于行文、表態的廢話、要么則完全集中在“利誘促統”之上。。。只有在姍姍來遲的第八條中,大陸才終于好不容易裝著膽子說出了“。。。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這堪稱本法核心的關鍵一句話。看上去,大陸這次總算是下定了“武力反台獨”的決心了吧?

且慢!仔細研究一下這提綱挈領式的第八條,才發現原來大陸在這里刻意使用了一個即使在最博學漢語學家、法律學家看來也字義模糊、語蔫不詳的“得”字,而偏偏這個“得”字可以有很多种解釋,卻偏偏不能理解成根据“反分裂法”立法原意在這里顯然最應當采用的“必須”、“應該”含義。

根据字義解釋相當權威詳盡的“在線漢語詞典”(http://www.yeahhh.net),“得”這個詞的用法很多,但在此處勉強可能适用的顯然只有兩种解釋:一种是“可以、許可”的意思,如“不得隨意吐痰”;另一种則是口語中常用的“必須、須要”意思,如“你可得注意”,但在這里“得”卻非得發音成d?i不可—-鑒于“反分裂法”的國家法律性質,其中出現的“得”字顯然不适合采用不夠正式的口語解釋,這樣一來,唯一可用的解釋就是“可以、許可”了(事實上這也符合大陸各級法規中“得”字的使用慣例)—-換句話說,“反分裂法”的第八條只能理解成“國家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既然在“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之后“國家”僅僅是“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那么從邏輯、法理角度看說到時候“國家”也“可以”“不采取和平方式”,換句話說就是繼續“裝孫子”么!

—不僅如此,這部法律既然叫“反分裂國家法”,顯然只能由行政机關執行,那么根据國際社會類似法律的慣例,其中顯然應該針對作為大陸國家机器實際代表和決策人、執行人之中共政府、軍隊做出特殊情況下“反分裂”的相關指引、規定和約束。。。可無論在這關鍵性的第八條中還是甚至在整個“反分裂法”中,我們卻只能看到該法對“國家”(其實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客觀主體作用行為的反复強調,卻根本沒有任何針對中共政府、軍隊自己的哪怕軟性一點的規定和約束—-唯一提及這些決策和行政机關的一句話僅僅是“。。。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從法律角度這与其說是針對它們的法律規定,還不如說是對行政机關只有廣泛授權卻沒有約束更恰當一些(注意前面提到的“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手段”,最后還要“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所以根本而言,大陸“反分裂法”這第八條雖然從大陸自身法律上完成了對中共政權的戰爭授權,但卻耐人尋味地故意回避了對中共政權“反分裂”行為的任何直接約束甚至督促—-人們不禁要問:這樣一部“反分裂國家法”,既不去約束相關的決策机构、行政机關,也沒有對其他政党、團體、個人的相關規定,甚至連針對“台獨分子”“分裂人士”的相關限制也沒有。。。全部“法律”不過是在那里反复強調“國家”應當如何如何、“國家”可以如何如何—-除此之外該法唯一的實質內容就是授權中共政權“決定”“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情況下究竟“得”不“得”“采取非和平方式”,而事實上就連這种“戰爭授權”也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大陸的現行党國體制下,連出動軍隊血洗首都都不用“授權”,誰還相信它對台動武真的會在乎什么“戰爭授權”呢?)—–請問大陸這种“立法”把戲除了擾人、自擾,真的對“反分裂國家”有任何實際意義么?

大陸這次最后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本身既是中共強奸“法律”的可笑產物,更是大陸對台決策本身矛盾心理的深刻反應。。。所以最后人大“高票通過”的這么一個東東才雖然簡而又簡(因為話越多漏洞越大),有价值的內容僅剩下一句,但卻仍然有很多從法理上、邏輯上看自相矛盾或者模棱兩可的地方—-從中國民主法治的前景來看,這樣一部作為御用工具“反分裂法”的強行通過,顯然是在大開特開歷史的倒車,不僅凸現了中共“法治”體系的內在矛盾,而且也極大地敗坏了大陸法律的公眾聲譽。同時大陸這樣大張旗鼓地搞出這樣一部色厲內荏的“戰爭授權法”,在國際外交上也屬于沒事找事、打草惊蛇的不智之舉,更不要說該法對台灣民眾心理的負面沖擊和由此帶來的兩岸關系進一步疏遠了。

但從樂觀的角度看,大陸這次最后只敢拿出這么一個既不敢對中共自己做出任何約束督促、又不敢把“真的分裂了究竟打不打”這話提前說絕的“反分裂法”來,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不能說是中共強硬派的胜利—事實上此時此刻這些人和大陸那些愛國憤青恐怕會更失落一些。畢竟,這部最后出台的“反分裂法”既沒敢對台灣民眾尤其是海內外華人民間“支持分裂”行為作出任何威脅恐嚇,也沒有把中共新領導層自己綁上一部只能上不能下的對台戰車(這可能正是江澤民等主張立法者的原意,看看江澤民最近給軍隊將領贈送“揮師平台”雕像的小動作就知道此人的不怀好意),甚至連藏獨、疆獨也無暇顧及。。。這樣無形中其蘊含的戰爭危險也就有所降低,對台灣人民和全體華人的精神恐嚇也大打折扣。應該說就筆者個人來說看到“反分裂法”最后條文多少是有些大出一口气的,雖然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該法都還是根本沒有的好。

其實,大陸最后通過的這整部“反分裂法”,其精髓不過一個“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得”字—-沒有什么漢字更這么傳神地表達了中共在“反分裂”問題上的底气不足、色厲內荏和左右為難、瞻前顧后;也沒有什么比這個模棱兩可漢字的使用能更讓人們深刻了解中共的愚民心理和對大陸所謂“法治”和“法律”的肆意玩弄—-既然中共始終不敢承擔武力統一的責任和后果,所以這里的“得”字官方只好念做de;但如果是愛國的憤青或者陳水扁李登輝們理解,那么就最好由他們去錯讀成口語的d?i聲最好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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