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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書:執法部門程序違法 經濟巨騙逍遙法外

——美籍台商陶學臣先生投資權益如何保護

【大紀元2月25日訊】美籍台商陶學臣先生在榕投資項目合法權益被嚴重侵犯的基本情況如下:

陶先生與他人共同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企業福州福欣產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福欣公司),其董事長職位,被不法商人彭聖青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為彭聖青自己。彭聖青竊取董事長職位後,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申請變更董事會成員,將陶先生及其他主要投資股東排除出董事會,彭聖青擅自任命盧鴻洋為總經理,並與盧鴻洋勾結,通過一系列經濟糾紛案件,大肆非法侵佔福欣公司資產;陶先生及其他真正的投資股東因已被排除出董事會,而不能主張權利,只能痛心疾首地看著福欣公司數千萬元資產被人巧取豪奪。

陶先生歷經7年時間,嘗試用行政、刑事、行政訴訟等程序,均未能依法有效保護陶先生及其所屬福欣公司的合法權益;福州市政府兩次專題會議議定應將福欣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陶先生,《法制日報》也專題報道這一案件,但是,目前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福欣公司董事長依然還是彭聖青,現福欣公司4000 多萬元資產幾被不法之徒蠶食殆盡。我深感案情複雜、重大,正確處理本案,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政策的具體落實,以及進一步完善福建省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資環境,進一步增強反腐倡廉力度,有著典型的現實意義。

一、代理商鳩佔鵲巢、肆意鯨吞福欣公司資產

福欣公司系台灣福磊公司與閩候縣上街投資建設開發公司、福州市農銀房地產公司合資開辦的中外合資企業,於1993年7月8日註冊成立,台資占70%(中資30%未實際到位),陶學臣先生個人通過台灣福磊公司出資到福欣公司,占福欣公司53.296%股權,因此,陶學臣先生任福欣公司董事長,系福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福欣公司依法成立後,在閩候縣上街鎮政府旁邊購買了153畝土地,準備開發「商業城」項目。累計至1996年12月23日止,福磊公司為該項目實際投入1486萬元人民幣。

1994年6月6日,時齡70高齡的陶學臣先生,因體弱多病,經人推薦,並經台灣福磊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將福欣公司委託彭聖青(台灣人,住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130號12樓)經營管理。1996年,赴美定居的陶學臣先生,由於重病纏身,開始失去對福欣公司的有效監控。

1997 年5月19日,彭聖青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虛假的、主要內容為福欣公司各股東同意將公司董事長由陶學臣變更為彭聖青的1994年4月29日「協議書」,以及所謂的「委派書」、「免職決定」書等虛假證明文件,申請將福欣公司董事長由陶學臣先生變更為彭聖青自己。1997年11月2日,彭聖青利用其非法取得的董事長職務,擅自任命盧鴻洋(福州人,住鼓樓區夢山巷27號3座203)為總經理。之後,彭聖青再次偽造文件,擅自申請變更董事會成員,將陶學臣先生及其他主要投資人排除出董事會。至此,福欣公司完全脫離產權人的控制,而彭聖青、盧鴻洋則利用實際控制福欣公司的機會,通過下述系列案件,大肆鯨吞福欣公司資產,造成福欣公司三千多萬元的資產損失。

1、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貸款案,導致福欣公司65畝土地被法院拍賣還貸,400萬元借款被彭聖青、盧鴻洋占為已有。1999 年12月底,彭聖青、盧鴻洋互相勾結,以福欣公司的資產(65畝土地)為青盛石材公司向農行福州市福新支行(原為中國農業銀行福建省分行直屬支行)的兩筆貸款共4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此時,福欣公司總經理盧鴻洋同時又是青盛石材公司的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而青盛石材公司早在1998年就因資不抵債,已將所有設備抵給福州市鋼鐵廠以清償債務。1998年7月8日福州市工商局也曾鄭重地向該銀行發過一次函,警示該行對青盛石材公司貸款應慎重考慮。而中國農業銀行福州市福新支行違反《公司法》、《貸款通則》等規定發放了400萬元貸款。彭聖青、盧鴻洋兩人將400萬元私吞,又以青盛石材公司無能力還款為由,拒不還貸,將全部貸款債務推至福欣公司名下,致使福欣公司65畝土地被拍賣。彭聖青、盧鴻洋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2、中京公司假股份轉讓案,造成福欣公司46畝土地被法院查封拍賣,彭聖青、盧鴻洋非法侵佔福欣公司313.9萬元資產。1997 年11月15日,盧鴻洋以其自己開辦的中京公司,與福欣公司中方股東(福州市農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閩侯上街投資建設開發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收購福欣公司屬中資的30%股權。其後彭聖青以福欣公司名義出具偽造的投資款收據,造成中京公司投入292.6萬元人民幣投資款的假象。2001年,中京公司以福欣公司已收到投資款但未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為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福欣公司返還投資款292.6萬元及相應利息,致使福欣公司土地 46畝被拍賣,彭聖青、盧鴻洋非法侵佔福欣公司313.9萬元資產,其行為同樣也構成職務侵佔罪。

3、林增華假借款糾紛案,致使福欣公司敗訴49.7萬元。2004 年8月27日,林增華向鼓樓區法院訴福欣公司欠其借款本息49.7萬元,該案雙方串通以庭前調解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結案。在該案中,福欣公司應訴的委託書和「借款」憑據上使用的均是福欣公司早在2001年7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的印章。目前,經福欣公司主要投資人控告,該案已被法院中止執行。

4、盧鴻洋、盧鴻鵬、劉慧、林增華假拖欠工資案,又使得福欣公司被套現22.75萬元,盧鴻洋又非法鯨吞福欣公司22.75萬元資產。

福欣公司從1998年以後,營業執照從未年檢,公司處於停業狀態,土地也全被法院查封,2001年起,彭聖青就潛逃在外,公司已人去樓空,根本就不存在所謂欠薪之事。

除了上述四起職務侵佔罪案之外,還有若幹起類似的案件已審結或正在法院審理之中。

二、市政府兩次專題會議,董事長恢復為陶學臣

陶學臣先生發現彭聖青非法竊取福欣公司董事長職位等非法行為後,多次向福州市工商局要求將福欣公司董事長由彭聖青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但市工商局都不予採納。後來,陶學臣先生向福州市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匯報、反映,市政府於2001年7月25日在梁建勇副市長主持下,召集市外經委、市開放辦、市台辦、市投資項目審批辦、市工商局、市外商投資協調中心召開專題會議,並形成兩個意見:其一是:2000年4月28日經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五大隊鑒定,彭聖青提供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會協議書系偽造文書,其所騙取的權益登記應屬無效;其二是:由市工商局撤銷1997年5月有關福欣公司法人代表的變更登記,恢復原福欣公司董事長陶學臣先生為福欣公司法人代表,並即予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據此,還形成了(2001)105號「福州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其後,在同年的9月20日,受梁建勇副市長委託,徐小榕市長助理召集市工商局、市經貿委、市開放辦、市台辦負責同志,研究落實福欣公司法人代表變更有關問題,會議要求有關部門必須堅決執行、盡快落實市政府(2001)105號會議紀要精神,並議定:由市工商局負責,在一周內恢復福欣公司董事長陶學臣為福欣公司法人代表,並給予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該方案以(2001)71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紀要」的形式予以確認。

上述「兩會」之後,市工商局根據「兩會」議定的要求,於同年10月31日將福欣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並頒發了以陶學臣先生為董事長的營業執照。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更改,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憾的是,市工商局卻未根據這一規定按法定程序處罰彭聖青。在陶學臣先生擬起訴市工商局未依法行政處罰之際,出乎意料的事情發生了。

三、惡人先告狀,董事長又變成彭聖青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上述「兩會」結論完全是符合事實和法律的,完全是正確的。但是,彭聖青在得知這一情況後,居然全權委託律師,向鼓樓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福州市工商局,訴稱:其從1992年9月至1996年12月,投資福欣公司資金總額為697602.75美元、487500港元、571494.48元人民幣(其實,根本就沒有如此巨額的投資,詳見下文),系福欣公司股東,1997年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免去陶學臣董事長職務,由原告擔任福欣公司董事長職務,並按法定程序在被告處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四年來,原告一直正常運作,到目前為止公司董事會未就更換董事長再作出新的決議,但被告在未告知福欣公司的情況下,於2001年4月在福州晚報登公告,聲明福欣公司營業執照作廢,又於2001年10月31日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原告變更為陶學臣。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我國有關工商登記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是違法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現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市工商局變更福欣公司董事長彭聖青為陶學臣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彭聖青的合法權益,原告彭聖青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市工商局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變更福欣公司董事長彭聖青為陶學臣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被告市工商局作出變更福欣公司董事長彭聖青為陶學臣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並判決撤銷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變更福欣公司董事長彭聖青為陶學臣的具體行政行為[見(2001)鼓行初字第92號《行政判決書》]。

該判決書送達後,福州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訴。陶學臣先生作為第三人,提出了上訴。

2002年3月27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第五大隊《證明》不是專門部門作出的筆跡鑒定書,不具證明力,「被上訴人彭聖青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事實」不能成立,(其時,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處已作出榕公政技字(2000)第005號《鑒定書》,其結論與上述《證明》一致,但市工商局未向法院舉證,而作為上訴人的陶學臣先生當時並不知道有該份《鑒定書》),並認為:「福州市工商局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有作出過撤銷彭聖青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福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聖青變更為陶學臣的行為違法」,維持了原判。中院判決的含義是:上述《證明》是無效證據,不能證明彭聖青提交的證明文件是虛假文件,就算彭聖青有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工商部門也應按法定程序(如開聽證會等)對其進行處罰,然後才能將董事長(法人代表)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因此,才判決市工商局敗訴。[見(2002)榕行終字第27號《行政判決書》]

對上述兩審的行政訴訟案,《法制日報》於2004年1月5日曾以「程序違法敗訴,非法利益獲護」為題予以報道。

市中院判決生效後,彭聖青即向鼓樓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鼓樓區法院下發了(2002)執申字第685號執行通知書,要求市工商局將福欣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彭聖青。市工商局據此將福欣公司董事長又變更登記為彭聖青。

陶先生在董事長又被強制執行變更為彭聖青後,就向鼓樓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市工商局的這次變更登記行為,鼓樓區法院認為市工商局的這次變更董事長登記行為,系履行鼓樓區法院的上述(2002)執申字第685號執行通知書,陶先生的這次訴訟請求為生效判決所羈束,因此判決駁回了起訴。陶先生提出上訴,市中院在認可鼓樓區法院上述裁定依據的同時,還認為:「該執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恢復被違法變更的福欣公司董事長的原來狀態,該執行行為在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並未設定新的行政權利義務關係,故具有不可訴性」,駁回了上訴[見(2003)鼓行初字第006號、(2003)榕行終字第88號《行政裁定書》]。

至此,福欣公司董事長職位又回到了由彭聖青擔任的非法狀態。

四、惡人再告狀,陶學臣先生成刑事被告

彭聖青狀告市工商局勝訴後,竟又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狀告陶學臣、林其春(占福欣公司出資額25%的第二大股東,系福欣公司總經理)偽造文書罪、侵佔罪,訴稱:其92年9 月15日、9月19日、10月22日分別匯新台幣220萬、42.5萬、64萬共計326.5萬給林其春,作為其對福欣公司的投資款,陶學臣居然以打報告的方式,向市工商局控告其未投資,且還控告其申請董事長變更登記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會協議書是偽造的,這種打報告的行為構成偽造文書罪;而不承認其有投資,則構成侵佔罪。該檢察署偵查終結後,認為這兩罪均不成立,就於2002年7月23日以不起訴處分書的方式駁回了彭聖青的控告。該不起訴處分書同時還認定,彭聖青雖有出資326.5萬新台幣,但因其未按約定交足1300萬元新台幣,還不具有台灣福磊公司、福欣公司的股東身份(見《不起訴處分書》)。

五、向公安部門控告,遲遲未見立案

陶學臣先生就上述以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貸款為手段的職務侵佔罪案、以中京公司假股份轉讓為手段的職務侵佔罪案、林增華假借款糾紛案等系列案件向公安部門舉報、控告,公安部門至今未予立案偵查,其理由是:福欣公司董事長職位問題未解決,且福欣公司內部存在股份糾紛。其中,針對與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貸款有關的職務侵佔罪案,市檢察院曾就青盛石材公司借款400萬元的用途進行調查,發現:「盧鴻洋得到該筆貸款後,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投入石材加工業務,而是用於購房、酒店消費等,並部分套取現金」[見市檢察院榕檢辦督(2004)10號「關於陶學臣反映件調查情況的報告」],市檢察院已將所有材料移交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但經偵支隊也並未就此立案偵查。

彭聖青非法取得董事長職位後,在大肆鯨吞福欣公司資產的同時,還將福欣公司的全部財務憑證隱匿。至今為止,公安部門僅僅對彭聖青的這一涉嫌犯罪行為,在2002年5月予以立案偵查,但犯罪嫌疑人彭聖青至今未歸案。

六、100餘畝市值20多萬元/畝的土地被9萬餘元/畝低價賤賣

據瞭解:福欣公司153畝土地中,有100餘畝市值20多萬元/畝的土地被9萬餘元/畝低價賤賣,買受人系盧鴻洋及其老婆劉幼英的親友,市中院經辦法官劉飛已因其它瀆職案被判刑。目前,僅剩下40餘畝,但還有好幾個案件在排隊等候法院通過拍賣這40餘畝土地來變現清償。

該判決書送達後,福州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訴。陶學臣先生作為第三人,提出了上訴。

2002年3月27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第五大隊《證明》不是專門部門作出的筆跡鑒定書,不具證明力,「被上訴人彭聖青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事實」不能成立,(其時,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處已作出榕公政技字(2000)第005號《鑒定書》,其結論與上述《證明》一致,但市工商局未向法院舉證,而作為上訴人的陶學臣先生當時並不知道有該份《鑒定書》),並認為:「福州市工商局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有作出過撤銷彭聖青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福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聖青變更為陶學臣的行為違法」,維持了原判。中院判決的含義是:上述《證明》是無效證據,不能證明彭聖青提交的證明文件是虛假文件,就算彭聖青有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工商部門也應按法定程序(如開聽證會等)對其進行處罰,然後才能將董事長(法人代表)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因此,才判決市工商局敗訴。[見(2002)榕行終字第27號《行政判決書》]

對上述兩審的行政訴訟案,《法制日報》於2004年1月5日曾以「程序違法敗訴,非法利益獲護」為題予以報道。

市中院判決生效後,彭聖青即向鼓樓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鼓樓區法院下發了(2002)執申字第685號執行通知書,要求市工商局將福欣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彭聖青。市工商局據此將福欣公司董事長又變更登記為彭聖青。

陶先生在董事長又被強制執行變更為彭聖青後,就向鼓樓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市工商局的這次變更登記行為,鼓樓區法院認為市工商局的這次變更董事長登記行為,系履行鼓樓區法院的上述(2002)執申字第685號執行通知書,陶先生的這次訴訟請求為生效判決所羈束,因此判決駁回了起訴。陶先生提出上訴,市中院在認可鼓樓區法院上述裁定依據的同時,還認為:「該執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恢復被違法變更的福欣公司董事長的原來狀態,該執行行為在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並未設定新的行政權利義務關係,故具有不可訴性」,駁回了上訴[見(2003)鼓行初字第006號、(2003)榕行終字第88號《行政裁定書》]。

至此,福欣公司董事長職位又回到了由彭聖青擔任的非法狀態。

七、惡人再告狀,陶學臣先生成刑事被告

彭聖青狀告市工商局勝訴後,竟又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狀告陶學臣、林其春(占福欣公司出資額25%的第二大股東,系福欣公司總經理)偽造文書罪、侵佔罪,訴稱:其92年9 月15日、9月19日、10月22日分別匯新台幣220萬、42.5萬、64萬共計326.5萬給林其春,作為其對福欣公司的投資款,陶學臣居然以打報告的方式,向市工商局控告其未投資,且還控告其申請董事長變更登記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會協議書是偽造的,這種打報告的行為構成偽造文書罪;而不承認其有投資,則構成侵佔罪。該檢察署偵查終結後,認為這兩罪均不成立,就於2002年7月23日以不起訴處分書的方式駁回了彭聖青的控告。該不起訴處分書同時還認定,彭聖青雖有出資326.5萬新台幣,但因其未按約定交足1300萬元新台幣,還不具有台灣福磊公司、福欣公司的股東身份(見《不起訴處分書》)。

八、向公安部門控告,遲遲未見立案

陶學臣先生就上述以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貸款為手段的職務侵佔罪案、以中京公司假股份轉讓為手段的職務侵佔罪案、林增華假借款糾紛案等系列案件向公安部門舉報、控告,公安部門至今未予立案偵查,其理由是:福欣公司董事長職位問題未解決,且福欣公司內部存在股份糾紛。其中,針對與青盛石材公司抵押貸款有關的職務侵佔罪案,市檢察院曾就青盛石材公司借款400萬元的用途進行調查,發現:「盧鴻洋得到該筆貸款後,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投入石材加工業務,而是用於購房、酒店消費等,並部分套取現金」[見市檢察院榕檢辦督(2004)10號「關於陶學臣反映件調查情況的報告」],市檢察院已將所有材料移交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但經偵支隊也並未就此立案偵查。

彭聖青非法取得董事長職位後,在大肆鯨吞福欣公司資產的同時,還將福欣公司的全部財務憑證隱匿。至今為止,公安部門僅僅對彭聖青的這一涉嫌犯罪行為,在2002年5月予以立案偵查,但犯罪嫌疑人彭聖青至今未歸案。

九、100餘畝市值20多萬元/畝的土地被9萬餘元/畝低價賤賣

據瞭解:福欣公司153畝土地中,有100餘畝市值20多萬元/畝的土地被9萬餘元/畝低價賤賣,買受人系盧鴻洋及其老婆劉幼英的親友,市中院經辦法官劉飛已因其它瀆職案被判刑。目前,僅剩下40餘畝,但還有好幾個案件在排隊等候法院通過拍賣這40餘畝土地來變現清償。

福欣公司巨額資產被人肆意鯨吞,犯罪分子至今逍遙法外,我認為有以下因素造成這一局面:

1、未依法審查彭聖青1997年申請變更福欣公司董事長所提供的證明文件,致使福欣公司董事長被彭聖青竊取。

(1)未依法審查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變更登記申請書」依法應由變更登記之前的原董事長提出,由原董事長在申請書上簽字(《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但是在本案中,申請書卻系彭聖青提出,並由彭聖青簽字。

(2)未依法審查申請變更登記文件的時效。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必須提供申請前三個月的董事會決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但是在本案中,彭聖青根本就未提供董事會決議,而只是提供偽造的1994年4月29日福欣公司股東「協議書」來代替,這份「協議書」的陶學臣先生簽字真偽固然不是市工商局所能審查辨別出來的,但其落款時間為1994年,早已超過據此申請變更登記的時效,市工商局在審查時卻視而不見。

2、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兩會」之後,市工商局未按法定程序處罰彭聖青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董事長變更登記這一違法行為,也未按法定程序將董事長由彭聖青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只是直截了當地將福欣公司董事長由彭聖青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正是由於市工商局的這一程序違法,再加上其在應訴時只提供「證明」,不提供有效的《鑒定書》,最終導致被法院判決認定「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而敗訴。一審敗訴後,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訴,足以證明其怠於應訴。

3、二審敗訴後,市工商局未能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對彭聖青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陶學臣先生曾多次向市工商局提出依法重新處罰彭聖青,依法將公司董事長由彭聖青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市工商局均以「這次董事長由陶學臣變更登記為彭聖青系執行鼓樓區法院(2002)執申字第685號執行通知書」為由,予以拒絕。其實,彭聖青狀告市工商局的一、二審判決,雖然市工商局均敗訴,但這兩份判決書及據此下發的上述鼓樓法院執行通知書,並不影響市工商局對彭聖青的違法行為重新進行處罰,這在其後陶學臣訴市工商局一案的二審行政裁定書中可以看出,該裁定書認定:「該執行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恢復被違法變更的福欣公司董事長的原來狀態,該執行行為在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並未設定新的行政權利義務關係」,既然該執行的後果是恢復到彭聖青非法竊取董事長職位的狀態,而市工商局對彭聖青的違法行為又有確鑿的證據,因此,市工商局就應該對其重新作出處罰,並依法將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

第二、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未嚴格遵守《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判決市工商局敗訴的同時,未判決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重新處罰並依法將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陶學臣先生),也未向市工商局提出本案應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建議。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最高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該起行政訴訟案,鼓樓區和市中院兩審判決都認為市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但都未按上述規定在判決撤銷市工商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判決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都未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議。

更為錯誤的是,鼓樓區法院居然還反過來下發執行通知書,要求市工商局將董事長再變更登記為彭聖青!

第三、公安部門未盡到職責,及時立案偵查彭聖青、盧鴻洋等侵佔福欣公司資產的犯罪行為。

第四、某些部門的個別幹部可能存在瀆職現象。

彭聖青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董事長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兩次專題會議議定的結論也非常明確,可這一問題至今不能依法得到處理,有關部門的執政能力不得不讓人質疑,而通過上述系列案件折射出來的執法環境,必將影響福建省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投資環境。

台灣的法律曾經很快就給陶先生一個公道的說法,在大陸、在福州,抗爭了七年之久的陶先生,還要再等多久呢?!

我決非貶低大陸的法制,但海外僑胞對此會作何感想,卻不難想像。這太令人痛心了。

福州市工商局要到什麼時候才依法查處彭聖青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董事長職位案及董事會成員變更登記案?!福州市公安局何時能立案查處彭聖青、盧鴻洋職務侵佔罪案?!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何時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撤銷(2002)榕行終字第27號《行政判決書》,並依法再審?!

福欣公司中,系列作為職務侵佔財產手段的經濟糾紛案件,何時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判決?!

與福欣公司上述系列案有關的瀆職案何時能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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