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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師談法律(82)懲罰性賠償

【大紀元2月18日訊】讀者可能經常看報或聽新聞報導,美國一些陪審團在一些民事訴訟案判給原告一些天文數字的懲罰性賠償,而且近年來這些判決一個比一個駭人聽聞,可憐的是這些無知的陪審員一方面在享受憲法賦予的權力,但這些天文數字的判決的衍生後果,是這些無知的陪審員根本無從瞭解,究竟是誰在支付這些天文數字的懲罰性賠償呢﹖最簡單的例子是,保險公司被判要賠償誤醫案件的天文數字的懲罰性賠償,保險公司不做賠本生意,下一年的保費提高,醫生也不做賠本生意,醫療費也需相應提高,最終的支付者就是你我消費者,包括那些無知的陪審員。

  立法和法院有明智的政客們都看出來了,這股漫天無際的懲罰性賠償的風不停止,整個國民經濟都將受損。相應的判例也就接踵而來,今天就介紹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有關判例。

  1981年,肯培爾(Campbell)夫婦在猶太州(Utah)駕車出事撞死了奧斯多(Ospital),也造成了斯諾何(slusher)終身殘廢,而肯培爾卻大雅無傷。

  在隨後的錯誤死亡和民事侵權中,肯培爾堅持無過錯,肯培爾的保險公司State Farm 也決定爭辯沒有責任,並拒絕原告的$50,000 肯培爾保險賠償上限的庭外和解的建議,State Farm保險公司告知肯培爾他們的財產是安全的,他們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他們不需要另外尋找律師的。結果在庭審後,陪審團出乎意料的判決肯培爾是百分之百的過錯,應賠償$185849,遠遠超過原告庭外和解的索償。

  State Farm在輸了官司只肯支付5萬的保險上限,State Farm的律師告知肯培爾,要賣房子付賠償了。肯培爾一急就與原告聯合一起告State Farm保險公司惡意不接受和解而導致被告肯培爾要賣房子付賠償。

  在1989年State Farm 最終支付了肯培爾的整個賠償的錢,肯培爾則不罷休,繼續訴訟。猶太州的高等法院的陪審團裁定State Farm 保險公司不庭外和解的決定是無理的,因為有一極大的可能性,賠償額會超過保險額上限。

  在法院決定是否要判決State Farm 懲罰性賠償時,State Farm爭辯,其要把案子送去庭審是一項誠實的犯錯(An Honest Mistake),故法庭不應判懲罰性賠償。陪審團最終判260萬美元實際損失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法庭把它改成1百萬)和145百萬美元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在一個保險公司要不要送一個告其的案子去庭審的生意決定上要賠145百萬美元給投保者,是否有些太離譜了。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干涉,以便使全國法院判案時有些依據。

  實際損失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的目的是給予由被告的過失造成原告受損的實際賠償。而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的目的是想給被告有威懾、止其不再重犯的效果和懲罰的目的。

  雖然州的法律可決定懲罰性賠償,但聯邦的憲法對懲罰性賠償有限制。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強制性過多的任意整治民事侵權的肇事者。雖然懲罰性賠償的目的與刑事案中的懲罰類似,但民事案中懲罰性賠償的決定程序不能與刑事案中定罪的嚴格程序相比,本法庭已經注意到懲罰性賠償已經造成任意剝奪財產的可能。

  由於陪審團給予很多選擇的空間來決定數字。被告的財產淨值也可作為證據給陪審團作決定時參考,這些因素都會促使陪審團利用他們的裁決來表示他們對大企業的不滿,尤其是那些在當地沒有投資的大企業更是受到不公偏見裁決。

  在一些先例中,本法庭已經指示法庭應從三方面把關懲罰性賠償的裁決。第一是被告錯誤行為的應受指責的程度,第二是原告實際和可能受損與懲罰性賠償的懸殊差別,第三是在相同案子中的民事罰款與陪審團的懲罰性賠償的裁決。

  根據這三方面的考慮,本案中的$145百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是一個錯誤。在第一點上被告的行為與懲罰性賠償是否合理,法庭應考慮的因素是原告受損是身體還是經濟上受損。民事侵權的行為是由無知還是魯莽,不管和危害他人健康和安全,侵權行為的目標在財務上是易受傷的,侵權行為是重複的,還是僅僅算一偶然一次。傷害是由故意和惡意,或欺騙造成,還是僅僅意外事故造成。原告應是假定實際損失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已經彌補他的受損,懲罰性賠償是要看被告的行為應該加以懲罰以防再犯。

  本案中的被告保險公司雖然有不顧其受保人的利益而一定要把十分可能輸的案子送去庭審一個較輕的懲罰性賠償應足以滿足懲戒的意圖。原告在庭審時引進State Farm保險公司的全國其他州證據來證明State Farm的行為是執行一項全國性的政策。但是一個州不能用其他州的證據來懲罰在其他州可能是合法的行為。聯邦法的基礎是一個州只能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決定其法律。所以州法庭是錯誤判原告受損無關的懲罰性賠償。

  在第二方面,本法庭不想定出一個與懲罰性賠償可能受損的固定比例,在先前的先例中本法庭曾指出4比1是很接近不違憲法的界限,但是這不具有約束。在本案中145比1的比例的太懸殊,本案只是經濟受損,沒有身體受傷。

  在第三方面,本法庭比較了有關的猶太州的民事罰款是一萬元,所以$145百萬美元懲罰性賠償是不公正的。

  在分析了三方面的懲罰性賠償的因素後,聯邦最高法院總結到本案$145百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與實際受損是不合理和不成比例,是任意剝奪被告的財產,猶太州的判決被推翻,案子發回重審。

  原案請查﹕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o.V1 campbell 538 U.S.408(4/7/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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