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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員求助:湖北武穴,為何正不壓邪?!

--天下奇冤 公道何在?為保國資八十萬 遭陷蒙冤何處伸?

【大紀元2月1日訊】我是湖北省武穴市一名中共黨員,在1999年12月至2002年2月任武穴市體改委主任期間,因死心塌地地保護國有資財80萬元,招人報復陷害。2002年2月4日,陰錯陽差地冤遭黨政紀「嚴懲」(留察一年、撤銷職務)。令人不解的是,武穴市紀委一直拿不出什麼,以紀、以理說服我或服眾的理由。按黨政紀有關規定,我從2002年上年開始,先後向武穴市紀委、黃岡市紀委(2003年7月1日)及湖北省委、紀委,提出了申訴控告,至今未能討回公道。根據《黨內監督條例》有關精神,我於2004年5月25日,又以書面形式向武穴市委提出了申訴控告,仍如石沉大海。迫不得已特發這封公開信求助,以伸張正義,討回公道。

我的冤案簡要經過是:

1999年上年,原武穴市副科級幹部吳某(以下簡稱吳某),通過時任武穴市體改委副主任胡某(以下簡稱胡某)簽批,在市體改委房改辦借去房改資金29.1萬元,吳某以自己私營某公司的名義,在武穴辦事處大橋村,花28萬元,征地5.6畝。

1999年11月29日,即在我到任武穴市體改委主任之前的第12天,胡某未經市體改委房改辦領導集體研究,擅自以市房改辦名義與吳某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將上述吳某所征的5.6畝土地,轉讓給市體改委建第三期安居工程,轉讓價格按107.98萬元認定(合同的開頭有「經市政府領導批准的字句」),並在土地局旋即辦理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我接任體改委主任不久,吳某、胡某、戚某(在我接任體改委主任之前,胡某自定的體改委第三期安居工程建築商),曾多次到我辦公室,要求我「追認」 吳、胡所簽《土地轉讓合同》有效,按合同結付給吳某70多萬元土地轉讓欠款。並要我同意由戚某承建第三期安居工程。吳某和胡某為了給我「壯膽」或解除我的顧慮,還交給我一份已由原武穴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某簽批,可動用220萬元房改資金在吳某所征的上述5.6畝土地上建體改委第三期安居工程的批准文件。

2000年初的一天晚上,戚某送1萬元到我家,求我成全他們的上述「美事」,並說事成後還將對我重謝(不少於10萬元)。我為了保護八十萬元房改資金免遭損失,一直拒絕他們的要求。在2000年5月底之前,我找機會,終於以「私了」的方式,自覺將當時無法拒收的戚某所送的1萬元如數退轉。當時我主張:對第三期安居工程遺留問題的處理,實行公開招投標,承建者帶資建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包括地價在內)。另補訂合同,使吳某已借去的29.1萬元房改資金盡快歸位。若對方難以接受上述主張,建議通過訴諸法律,解決按《土地轉讓合同》付欠款問題。後因雙方意見未統一而擱淺。

2000年6月,當我聽說戚某等人假冒體改委第三期安居工程名義,擅自在那塊5.6畝的地皮上開發建設,當即與體改委分管安居工程的領導劉某商量後,以體改委名義對戚某下了《停建通知書》。戚某等人採取時停時建、白天停晚上建等辦法,與體改委和市直有關建設管理部門周旋。直至2001年6月上中旬,戚某違規所建的「半拉子」工程,被市政府檢查組查封為「三無」工程(無招投標手續、無規劃手續、無建設資質證書)。

2001年6月中旬的一天,戚某到我辦公室,求我出面找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吳副市長為其說情(當時,戚某等人也懷疑是我借市政府檢查組的力量,查封了他們的三無工程),並求我追認吳某與胡某原己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有效,後以體改委的名義承擔其違規建設的責任,為戚某已被查封的「三無」工程「解圍」。我當即指責了戚某擅自開發建設的違規行為,並一口拒絕了戚的請求。戚某在離開我辦公室時,將一個裝有7000元的紙袋,扔在我的辦公桌上就跑。事後我多次通過電話要求戚拿走所送的「紅包」,但他一直避而不見,我只好將其「紅包」暫時存放在辦公室裡。我當時決意像退第一次「紅包」那樣,找機會把「紅包」退轉了事。當時之所以未將「紅包」當即交公,是因為我從未利用職權幫戚解決任何問題,我也不可能追認吳某與胡某原己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有效,或出面找吳副市長為戚說情來彌補戚某送我「紅包」的損失。加之聽說戚某的配偶出車禍身亡不久,他為建那「半拉子工程」已負債纍纍。當時,我善良地誤認為,沒有必要將「紅包」交公,也不忍心讓戚某白丟那7000元。萬萬沒想到戚某受人利用、指使,邊送那「紅包」卻邊到紀檢部門舉報我(7月6日武穴市紀委對我實行「雙規」),以此下作、卑鄙的手段,達到他們陷害報復我的目的。

當我要求市紀檢部門,應把關於我的整個案情的前因後果,以及我個人的行為動機和保護了人民幾十萬元利益的事實結果,聯繫起來分析,以便正確認定案情的性質。而紀檢部門的領導卻解釋說:你高某將戚某第一次所送的「紅包」自覺退轉,這是對的。但第二次戚某所送的「紅包」,你未當即交公或未來得及退脫是事實,你在「兩規」期間對關於7000元的情況向組織如實說明得不很主動(遲說了兩天),有時對辦案人員態度又不夠好,是應該受處分的。正因為經過查證,你高某沒有利用職權為戚某等人解決任何問題或謀取私利,在處理第三期安居工程遺留問題方面,你保護了國家人民利益幾十萬元也是事實。所以,紀委只認定你高某收受「紅包」7000元,而沒有認定你受賄性質(其實收受「紅包」7000元和受賄7000元的處分可以是一樣的)。

當我依據事實向武穴市紀委申辯:戚某強送我7000元「紅包」還不到一個月時間,我就向上級黨組織如實說明了情況,按鄂辦發(2000)63號文件規定應不予追究紀律責任。我得到的卻是如下令人費解的回答:省兩辦(2000)63 號文件上只寫有,對因故無法拒收的「紅包」必須在一個月之內登記、交公,逾期不交者,嚴格按本規定追究紀律責任。但那文件上並未寫明,在一個月之內登記、交公或說明情況的就不追究紀律責任。

我自覺拒腐、反腐,成功地保護了80萬元人民利益,本屬紀委褒獎和保護的對象,現反當作腐敗分子「嚴懲」,嚴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侮辱了我的人格,使我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在社會上,也對黨組織形象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為此,我嚴正控告武穴市紀委違背黨紀有關規定,背離實事求是原則,對關於我所謂違紀一案性質的認定,不客觀、不公正。個別紀委領導和少數辦我案子的紀委幹部,因與我有過節,他們因公事,報私怨,違紀辦案,是造成我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強烈要求,上級黨組織為我主持公理,還我公道,盡快作出一個事實求是、以紀以理服人的結論。

平心而論,別人陷害報復我,我能理解;案子辦錯了,我也能體諒;但上級黨組織,知錯不糾,一拖幾年,毫無公道可言,實在讓人屈辱,令人髮指!

我堅信:我自覺拒腐、反腐,義無反顧地保護國家和人民幾十萬元利益沒有錯。假若關於我的這宗明顯冤案得不到昭雪(指申訴控告到黨中央以後),這不僅是我個人從政生涯的不幸,更是中國執政黨的悲哀!

註:付涉及此案的《土地轉讓合同》和陳副市長批示可用220萬元房改資金付土地轉讓欠款的《批文》的複印件。

專此呼喚正義,求助伸冤。誠請賜教,不勝感謝!

湖北省武穴市原體改委主任高林生

聯繫電話:0713—3867983

電子郵箱:gls56101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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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