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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過師資培育法 放寬實習折抵規定

【大紀元1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九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增列三條件,放寬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折抵教育實習相關規定。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增列,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三項規定為: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二、大學畢業,修畢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專門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書。三、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的證明文件。

教育部國教司預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中小學代理及代課教師將以聘用合格教師為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也明訂前項規定之適用,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