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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有條件開放漁港供民眾垂釣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漁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全案可不經朝野協商,逕付立法院院會二讀。

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重要條文為簡化漁港分類,由現有四類簡化為兩類,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

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但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由各機關編列預算建設。

漁港所在地漁會可依法優先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或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漁港一般設施地上物所有權,但漁港所在地漁會因人力、物力不足無法辦理時,得循公開招標方式、公開徵求投資人。

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舶入港停泊,為緊急避難者除外,但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

草案也加重在漁港區域內從事違法行為時的相關罰則,由原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