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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可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六日電)財政部今天公布,部分工廠原領工廠登記證因法令變更被註銷,在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可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財政部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就不適用。這項規定主要是以辦理工廠登記的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也就是製造業(物品製造、加工)為主要對象。

不過,部分汽車修理廠、修理業,電影工業、冷藏倉儲業等,本來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領有工廠登記證,並經核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自從90年3月14日改用工廠管理輔導法後,因這些行業不屬物品製造、加工的「工廠」,免辦理工廠登記,為避免原領的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導致不能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財政部表示,只要在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都可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財政部補充,除了這些行業因非屬製造、加工範圍,原領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後,不能申請換證的情形外;另有一種情形是廠址位於工業用地外,或工業區外,雖然屬製造、加工範圍,但因規模較小,未達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規定的一定面積、電力容量、熱能標準,導致原領的工廠登記證同樣被註銷的部分,財政部基於合理性考量,也一併准用相同處理原則辦理,也就是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均未變更前,都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