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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慶海:誰有資格接受民工的錦旗

【大紀元1月16日訊】據《重慶晨報》報導,重慶開縣人民法院豐樂法庭法官趙丕仁,為了給開縣200餘名民工討回拖欠長達3年之久的355萬元血汗錢,兩上北京,並上書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信訪局的限時督辦下,12月13日,工程承包方向開縣民工兌付完了全部血汗錢。

讀完這樣一則報導,筆者心裡真有一股說不出的滋味。作為一個一直以來關注中國農村問題、關注農民問題的自由知識分子,我想我應該會因為開縣法官趙丕仁在辦理這一案件中所做的努力而深受感動。然而坦率地說,我卻認為他在這一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極具尷尬意義,並因此而嘆息!

趙在這一事件中的角色使我想起不久前還被中國媒體和網民爆炒的熊德明。作為一個法官、一個正牌的有權管轄此類事件的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他的討薪之路──更準確地說應該是執行法院裁決之路、維護法律尊嚴之路、鑒證法治社會之路──卻也走了和熊德明極為類似的一條道路──即,要借助行政力量來實現這一切。這不能不說是中國法律的悲哀,更可以說是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悲哀。

法律之所以能被稱為法律,要求它必須要具備自己獨立的權威,而這種權威當然就是要求它必須能夠依靠自身的力量行使權力。反之,當它需要依靠其它力量──比如在上述事件中,需要依靠國務院信訪局的介入才能執行裁定,完成一個裁判個案的進程──,那麼,它自身的權威性也就蕩然無存。

所以,如果不久前熊德明的討薪行為多少還有點積極意義(那一點積極意義恐怕也僅僅在於目前社會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熊德明不甘心成為他人利益的犧牲品,因而在一個天賜良機能面對溫家寶時,毅然講出了自己的困境──工資被拖欠),那麼,趙丕仁法官上書總理以求得執行法院裁決的行為,就幾乎可以說沒有任何積極意義可言了。當然,這並不抹殺趙丕仁作為個人之同情社會弱勢群體、對工作積極負責的精神。然而,從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角度說,這一個案所反映出的是一個十分令人悲哀的消息。

在這一事件中還有這樣一個值得商榷的結尾:開縣200餘名民工在拿到他們的血汗錢後,向開縣人民政府、開縣人民法院、開縣豐樂法庭分別送了錦旗。筆者不知以上3部門是否接受了錦旗,但筆者要說的是:民工朋友們完全沒有必要給上述部門送什麼錦旗。如果要送的話,那麼這個錦旗或者可以送給趙丕仁法官個人;再有,大概就是去送給溫家寶總理或國務院信訪局了。(2005年1月5日寫於中國河北)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