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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漣:從貧民窟的清除看貧民的社會權利 

【大紀元9月5日訊】最近几個月來在中國頗受爭議的深圳“梳理行動”,因其規模特別龐大(共拆除3,5 45万平方米違章建筑,清除出深圳的人數達100万之眾),終于將中國政府一直強壓在桌面下面的“城市貧民窟”話題凸現于公眾視野之中。

深圳市用行政手段鏟除城市貧民窟,遏止貧民窟對城市的侵蝕,符合深圳市及該市居民的利益。但從人權的角度觀之,卻是民主制國家不敢為之事。即使与中國人最無法接受的比較對象,如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相比較,也可以看出中國底層民眾是世界上最缺乏社會權利的群體。今年中國出現了許多討論中國印度孰优孰劣的文章,這些文章的基調是將印度的落后拿來做參照物,證明中國經驗的成功。中國前駐印度大使、現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高級顧問的程瑞聲在人民日報网站強國論壇做客時,也持此觀點。他的觀點頗有代表性:印度的貧富懸殊是在資本主義的框架內出現的,中國的貧富差距是在社會主義的框架內出現,情況遠比印度要好。

這些文章很少涉及一個問題,中國与印度兩國貧民的社會權利孰优孰劣。筆者在此姑且對中國、印度与巴西的貧民擁有的社會權利做一比較:

首先,中國的農民沒有自由遷徒之權利,即使到城市邊緣居住多年,也不擁有合法的居住權利,子女亦無法与當地居民享有同樣的就學權利,他們隨時會被當作“城市垃圾”清理出去。而實行民主政治的印度,其憲法規定“一切公民均享受在印度領土內自由遷徙,在任何地方居住和定居的權利”。印度人离開出生地后,只要在新的地方找到工作,其 日常生活、子女上學等方面都和當地人擁有同等權利。根据規定,無論是貧民窟居民還是外來白領工作人員,只要18歲以上、在當地居住滿5年以上,都可申請一張新的選民證,從而在政治上融入當地社會。除此之外,印度還有個規定,在一個地方居住30 年以上,這個地方就可以屬于居住者。Amitabh Kundu 根据德里和艾哈邁達巴德的案例分析印度貧民窟土地使用權狀況,指出印度城市貧民窟的土地使用權依賴于正式和非正式使用權體系予以保障。盡管德里和艾哈邁達巴德的貧困家庭很少擁有正式房產權,但由于他們擁有帶照片的身份證、配額證以及其他居住證明,大都不擔心他們近期會面臨被驅逐出住地的處境。

其次,中國的民眾沒有自由結社的權利。但印度、巴西等國家的底層民眾卻可以自由結社,為捍衛自己的權利而斗爭。比如在號稱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巴西,貧民們就擁有自由結社的權利,該國的“無地農民組織”是南美最大的社會組織,曾經發動過對總統府的沖擊包圍,并經常公開傳播各种反抗技巧。而在中國,底層民眾的任何組織(即使還只是雛型)及任何反抗,無一不被政府當作“危害社會治安”甚至“ 危害國家安全”的不安定因素加以痛剿。

第三,中國的底層平民沒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僅以公共保健系統而言,按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排名,在參与排名的191個國家中,中國居于第144位,而人均G DP僅及中國一半的印度,排名卻在112位。至今為止,中國醫療保險的覆蓋面在城市中平均為40%,在農村中則不到10%(8月19日《經濟學家》一文中所引數据)。而印度政府則為進入城市的農民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險。

第四,中國政府對城市貧民窟當作政治瘡疤諱莫如深,中國的媒體報道也總是將“貧民窟現象”當作印度、巴西等國流膿的瘡口而非中國的現實,因此也就堵絕了社會救助之途。而印度城市貧民窟的貧民卻可以得到各种社會幫助,以窮人為服務對象的德蘭修女只可能存在于印度社會,并被尊為“圣者”、“貧民的光与鹽”。而中國那些幫助艾滋病患者的人士,如高耀洁、万延海等,卻無不受到中國安全部門的特殊“關照”,還被一些無良人士譏之為“圖名圖利”,想過正常生活都不可能。

可以設想,如果中國的貧民們有足夠的知情權、話語權,而且也有足夠的學術能力對中國、印度与巴西几國的制度做一比較,他們得出的結論可能与程瑞聲先生代表的精英群體將很不相同。

深圳的“梳理行動”將難題留給了并無責任實體的中國社會,然而這些被驅赶的貧民与新增貧民并不會從中國土地上消失,他們只不過被迫沉淀到中國其它地方的任何角落,讓其它地方承擔城市貧民窟化的外部負效應。這個龐大群體生活狀態的改善(不是徹底改變)有賴于制度變遷,而制度變遷的核心問題就是將貧民們本來應該擁有的社會權利還給他們。

(華夏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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