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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院見死不救將受罰

【大紀元9月21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深圳當局計劃通過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將會被處罰。

《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可視情節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的罰款則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間。

深圳市衛生局透露,有關條例已經形成,正式實施後將提高急診急救醫療水平。

條例規定,急救醫療網絡醫院、專業性急救站負責的是本區域內市民日常的院前急診急救工作,而這個本區域指的是半徑3─5公里之內。

條例還規定:“市急救中心設立‘120’急救醫療呼救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應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後,應在5分鐘內派出救護人員和救護車。”如果未能做到這一點,將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根據這一條例,發生災害性、突發性事件時,醫務人員有義務予以現場急救,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後,應當全力給予配合、援助。接診醫療機構對急救中心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必須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收治。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或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還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