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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萬平:行政命令是過時貨色

【大紀元9月2日訊】幾天前,重慶市政府頒佈了“公衆聽證條例”,大概意思是講:(一)由市民去參與政府專案審查行爲;(二)讓市民也享有知情權。

在我們這座思想觀念相對保守落後的內陸城市,在我們這個已經習慣于頒佈行政“條例”、“辦法”、“規定”、“補充條例”、“補充辦法”、“補充規定”之類的集權國家,重慶能夠出臺這麽一個看起來還有一點人情味的東西,不容質凝,應該說是一個進步。然而,一個政府如果說只依賴於制定缺乏法律依據的行政條款,顯然還是行不通的。行政手段本身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執行者本身對它的落實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一個沒有法律可追究的東西,執行起來的困難程度是可想而知。如果我們按照此行政命令行事,也會因爲中國現實中紛繁複雜的內部因素,使之出現在執行時被走樣、變性的情況。原因很簡單,行政命令的具體操控者還是行政部門本身,而不是需要受到保護的民衆。打一個比方:去年11月,重慶制定了公共交通票價執行辦法。這個辦法在事前也進行過聽證,利益集團公交部門也對國內各地的票價執行辦法進行過考察綜合。按理說,這一個辦法出臺後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但事實並非如此,重慶市票價執行辦法一出臺,就立刻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不滿!反彈程度完全能夠把它推倒。但這個東西還是照樣以一種所謂“合法”、實際是變相強制的形式“冠冕堂皇”地擺上了餐桌,至今沒有悔改之意。

還有一個因素就是當“聽證條例”出臺之後,市民們往往不能知道其具體聽證地點、諮詢電話,以及對其部門追究的投訴、監督等。

因此,作爲政府,你制定“聽證辦法”也好,“執行規定”也好,“50條、5萬條禁令”也好,我認爲目前最關鍵的問題,還是應該真正調動民衆,建立系統的法律,並全面落實用法行政、違法必究,充分體現民意、民心。只有這樣,政府才能夠爲民所擁戴、所信賴。

(2004.8.24)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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