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集

楊銀波:民告官--推進人民主權運動

【大紀元9月2日訊】按:近日親身調查之事,迫使我晝夜深思,遂寫下此文。

中國乃有數千年之君主專制,直至1911年仍未完全退出歷史舞臺,相反卻一次又一次地出現勢力強大的專制復辟浪潮。受體制所致,當代中國仍然嚴重地存在著這樣三個背景:其一,草民意識占絕大多數,病態的國民人格表現爲目光短淺、胸無大志、放棄責任、逃避現實,最主要的是卑下、盲從和無主見;公民意識尚待提升,社會大衆與國家機構亟須意識到其關係乃是納稅人與被供養者的關係。其二,自1911年至今,民主與法治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並沒有佔據應有的地位,致使今日中國仍然呈現權大於法的大局面。其三,作爲社會新聞的傳播者與評論者,媒體爲了迎合某些當權者的需要而對國民進行誤導,催生出數不勝數的“感激政府,感激黨”的誤國誤民之奴才情結;知識精英群體一再與權力、資本負面合流,加固了民主法治社會形成的障礙。

在以上三個背景之下,目前所呈現的,真可謂民間所感歎的“積重難返”之國情,真正第一流的、堪稱民族脊梁的、且有行動可能性的言論和人事,被擱置、被否決,乃至被打壓、被迫害。人才大量流失,脊梁大量逃亡;被拒絕回國者,被拒絕歸鄉者,甚衆。當前農民工進城打工,也有被原籍鄉村政權之橫徵暴斂,逼迫所致的緣故。限制政府權力之國家大事,迫在眉睫啊。在歷史上,中國雖有《唐六點》、《六法全書》等限制政府權力的會典,但大多屬於天方夜譚。我徹夜翻閱人類文明史,才感知思想啓蒙運動、人民主權運動之興起,真乃功莫大焉–將權力分割爲幾部,以權力約束權力的權力制衡理念和機制,由此始爲産生。這包括:司法審判權成爲限制行政權力的終極手段,每一個相對人都可以通過強有力的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在這個基礎之上成爲現實。

我們再來回顧當代中國的行政訴訟史。1983年~1986年,中國每年的行政訴訟案件僅爲數百件。1987年7月,浙江省蒼南縣的農民包鄭照,因不服縣有關部門強行拆除其房屋的處罰,一紙訴狀將縣政府推上了法庭,成爲轟動海內外的第一個“民告官之名人”。1989年~2004年,在此15年之內,中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91萬餘件;行政案件的類型拓展到50多種,幾乎覆蓋所有行政管理領域。然而,在已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原告勝訴率僅爲30%左右。江蘇省較高,2003年全省行政案件結案4395件,其中公民告贏行政機關的比例是64%。中國的行政案件類型現已日趨多樣化,從最初的治安、土地、城建類行政案件爲主(涉及不合理征地、拆遷糾紛等),發展到教育、交通、民政、海關、醫藥管理等行政管理領域。目前,行政案件的被告已覆蓋50多個行政職能機關,包括部級行政職能機關在內。

加入WTO之後,中國行政訴訟之受案範圍非但未縮小,反倒在擴大,這包括將抽象行政行爲作爲審查物件,將行政終局裁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另外,WTO有八個協定或協定還直接涉及到了中國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我懇請大家在讀完這篇文章之後去瞭解一下,它們分別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0條第3款第2項;《反傾銷協定》第13條;《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第23條;《海關估價協定》第1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第2款;《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第41條第4款;《裝船前檢驗協定》第4條;《政府採購協定》第6條第5款。這意味著,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不再僅僅是“有沒有法律”的問題,更主要的是“能不能執行”的問題。

到目前爲止,中國已經通過400多部法律,現行法律達到200多部,而現行的行政法規也有700多件。我翻閱諸多中國法律文獻,發現目前真正應當普及于公民的民告官法律利器唯有六部(與六部行政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唯有兩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4月29日頒發;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此六部法律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法可依,是否就意味著民告官一帆風順?非也。我認爲,有這樣三個大是大非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

其一,國家權力並非來源於每一個公民的授權,其合法性受到質疑;那麽相應地,其正義、理性的成分也受到質疑。政府享有對監獄、警察、軍隊等超級力量的擁有權和專屬調用權,其權力卻並非來自民主選舉,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那麽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就成爲管理與被管理、統治與服從的關係,人民永遠處於政府之弱勢,政府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尤其是最有力的“訴權”–之間不平等。

其二,法院和當地政府關係過於密切;法院的人、財、物都受控於政府,政府容易干預案件的審理。法院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政府怕當被告、怕出庭、怕敗訴;人民不知告、不會告、不敢告。司法難以平等、獨立、中立,難以保護弱者,難以公開透明,難以法治統一;有甚者,難以尊重法律事實。我們總是一再地呼籲:政府的資訊要公開,公民要參與制度設計,國家要建立一個憲法監督委員會對司法進行審查、監督,然而總是難奏其效。

其三,國家政治體制改革未全面啓動,代之以大量出賣國土森林、大興土木臉面工程,分解社會公共生産資料,掠奪社會公共財産的所謂“經濟建設”,麻痹國民思想,解除國民思想武裝。這就使得公民所告之“官”,實爲當代中國官制,而絕非一兩個官員而已,亦即:不是簡單的行政訴訟,而是實質性的反抗腐敗官制之爲,其所遭受的巨大艱難豈是差異較小的不平等較量?簡直就是雞蛋碰石頭!

在這三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之外,我們還面臨著五個迫待解決的問題:

其一,村級政權實際上已是中國實實在在的最基層政權,然後民告官之行政訴訟目前只可針對鎮級或鄉級政府,及其以上政府。我要質問:爲什麽某些村官能有數以千萬計的財産?答案很簡單:村官已然成爲中國數量最大的土皇帝。目前中國到處鼓吹管理區合併,村幹部便趕在合併前把集體財産拍賣或發包,所得費用之分配多屬貪婪斂財之舉。其二,民告官耗財多、耗時多,效率低,且容易招致報復乃至定罪,公民最終耗盡家財,欠債累累,妻離子散。

其三,即便公民勝訴,某些政府卻不執行法院判決(法院也不去強制執行),並繼續擅自發難于公民,即所謂“官官相護”之外的“官官相鬥”。其四,公民被迫選擇上訪(多屬越級上訪)、找黨政領導的方式解決行政糾紛。由於政府官員並非民選,而是由領導委任或內部密室而定,這就使得下級政府只對上級政府負責,而上級政府又因擔憂受到牽連,屢次充當下級政府的保護傘,民告官之難尤在於此。其五,公民積極尋求媒體輿論幫助,然而記者去採訪時卻收紅包了事。

且不說別人,即便是我,倘若某日真要在中國法院狀告官員,也很難說就能勝利。我在想,如果國民真要把民告官作爲推進人民主權運動之重點,要麽我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還有那些常常擅自置於我輩之上的國家機構,都必須重新深思並實踐於這樣的三件大事–

其一,請中國人徹底搞懂中國的司法制度。這包括:1、搞懂中國的憲法司法制度,瞭解中國的政治框架、司法機關構成及權能、官司種類等;2、搞懂民事訴訟,瞭解在中國進行民事訴訟的操作程式規程;3、搞懂刑事訴訟,瞭解在中國一個人被追究犯罪所經的程式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權利;4、搞懂行政訴訟,瞭解民如何告官,以及怎樣才能告官;5、搞懂仲裁,瞭解如何選擇及利用與民事訴訟不同的解決糾紛的程式;6、搞懂公證,瞭解如何辦理公證,以及哪些事須需要公證及公證的效力等;7、搞懂律師,瞭解中國的律師制度,以及如何選擇律師。

其二,我認爲國家應當賦予舉報人對舉報事項提起訴訟的權利,將“以罰代刑”的違法舉報行爲置於社會監督和司法審查之下。我看過許多貪污腐敗案例的材料,發覺舉報人竟成爲罪犯,原告成爲被告,乃至被上綱上線到成爲專政之犧牲品,等案子的真相最終大白于天下時,當年的犧牲品才被認定爲功不可沒,此乃公民權利被踐踏抹殺之悲劇。我們理應清醒地認識到,公民的批評權、建議權、舉報權乃是合法正義、不可剝奪之權,然而如今國家機關官僚主義作風太甚,平常的冷漠應付、互相推委屢見不鮮倒也罷了,有甚者竟然以所謂“妨礙公務”、“擾亂治安”、“顛覆政權”、“叛逆謀反”、“勾結敵對勢力”等帽子欲加之罪!我認爲,倘若舉報者真有誣陷政府之處,可罰,但絕不可刑!

其三,我認爲應在全國範圍之內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並一律公開審理,允許並歡迎民衆免費旁聽。目前遼寧瀋陽、四川德陽等少部分地方有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或者“試行辦法”,但這是完全不夠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乃是尊重行政法律的基本要素,豈是拿來擺門面、當擺設的?有專家朋友建議對民告官案件引入聽證制度,我頗贊同–民衆旁聽法庭審判本就應當是該制度的一部分。公民既已成爲政府之弱勢,若要在法庭審理中擁有與政府同等的法律人格,則公之於衆乃是必有之意。此刻我在想,倘若某日我也成爲原告或者被告,不管所告之事、被列之罪到底是何內容,不管屆時我與對峙法庭者乃是何等身份、名氣、職位、權力、關係網,我均請求法院公開審理,請求媒體及民衆公開監督、公開傳播、公開討論,並請求將訴訟書或宣判書公之於法院所屬網站等媒體。如此,倘我有罪,則我必承擔;倘對峙法庭者有罪,則對峙法庭者亦必承擔。此願。

--轉載自《議報》161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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