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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夫:關於《甚麼是言論自由》的補遺

【大紀元8月10日訊】鑒於上篇中關於「the freedom of speech」的論述,認為叫「言語自由」,比「言論自由」更貼切和樸實,本篇仍以言語自由來指the freedom of speech。

◆言語自由是不是意味著不能駁斥對方的觀點,或對對方的人格提出置疑?

回答是兩個不。駁斥和置疑,都屬於言語,都受言語自由的保護。當然也有可能出現組合罪行的情況,比方這種駁斥和置疑是出於罪惡的目的,和基於捏造的事實。

◆罵人的話受不受言語自由的保護?

罵人的話是不是言語?記得這個問題曾經在美國最高法院引起過爭論,起因是一句反戰的言語(是句罵人的話),當然最終結果還是判定這句話是言語。

罵人的話是言語,因此受言語自由的保護,但是,是不是意味著可以隨便罵人?從上篇對謊言的討論,大家可能已經意識到,法律是一個整體,個別行為可能不是犯罪,但個別行為的組合可能構成一個罪行,如果還加上罪惡的動機,則基本上可以判定為罪行,而實施這種組合行為的人是有罪的,不過他的罪名不是罵人(即言語——speech),而是如誹謗之類,誹謗顯然已經不是言語,它是由言語帶起的一種攻擊「行為」。如果罵人並不是為了威嚇別人,或以侮辱對方人格為目的,而是對有目共睹的罪行或不公正行為的情緒表達,這樣的話是受言語自由保護的,當然不僅限於此。如果罵人是以損害對方人格為目的,而且沒有具體的事實支持所罵的內容,屬捏造的,這樣罵人的話可以歸於誹謗,不受言語自由的保護,也不僅限於此。

法律是不會僅僅以行為來判定是否有罪的,大家可能還知道,要證據,證據是用來證明行為的確實性的,其實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動機,證據證實了行為,但不同的動機,法律會有不同的判決。一個簡單的例子:證據證實某A確實槍殺了某B,是不是某A就一定是殺人犯呢?不是,如果某A殺了某B,而且盜取了某B的貴重物品,那麼某A的動機很可能就是謀財,這顯然是犯罪行為,而如果某B是犯罪集團的團伙,而某A是在被追殺的情況下開槍自衛,那麼某A的動機就是自衛,很可能這種行為就不是罪行。

◆如何理解「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要捍衛你說話的權力」

這是十八世紀法國著名作家伏爾泰的一句名言,伏爾泰的主要作品有劇本、史評和時評,其作品的內容主要是反對君主專制、宗教迫害,主張宗教信仰自由、言語自由,他的境遇和現在中國許許多多的良心作者一樣(如杜導斌、辛灝年、何清漣等等),他多次遭政府逮捕,兩次坐牢,一生大部份時間被迫生活在海外。

有的人甚至把伏爾泰的這句話當成言語自由的最高境界,其實是不必要的,關鍵在於「捍衛」這兩個字,捍衛是需要力量的,有的時候需要武力或者暴力,而對於個人來說,一般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對於個人而言,「捍衛別人的權力」基本是一句空話,事實上,保障個人言語自由的應該是政府,特別是行政當局,對於個人而言,如何尊重別人的言語自由,在於不要危害與自己觀點不同的人,這就已經足夠了。

尊重別人言語自由的權力,不是要讓大家都做纖纖君子,對所有的言論,不管好的爛的、雅的俗的都抱以外交官式的美好微笑,以防對方感到難堪而說不出話來——其實人們不這樣做,是斷不違反言語自由的原則的,只要他沒有以阻止對方說話為目的,並且實施了或參與實施了危害說話人人身安全或利益的行為。

◆沒有法律保護,就沒有言語自由

法律保護包括立法支持,行政確保和司法公判。立法支持是指「言語自由」要由立法部門在國家的法律中予以確認,如憲法,並且制定相關的細法以支持言語自由的實現和規定相連問題的處理法則。行政確保是指行政當局要確保法律條文得到真正的貫徹,特別要對反言論自由的罪行進行防範和制止,包括動用國家刑偵、逮捕和檢控手段——這在中國大陸是完全沒有實現的,政府甚至充當了反言論自由的打手,雖然憲法中確立了國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力——當然,這只不過是中共偽政府犯罪惡行之一斑罷了。司法公判是指對政府提出的檢控或民間訴訟,不論是以反言語自由的犯罪行為被檢控或指控的,或與言語自由有關的訟案,都要有公正的審判,確保對具體案情的正確審理和對言語自由的公正解釋——這在中國大陸又成了笑話,其實中國很多對良心人士的審判都可以援引言語自由來對當事人進行保護,但中共的法官和法庭,卻不允許憲法中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對中國公民提供保護,這就是中共的黑法庭!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大陸實際上是根本沒有言語自由存在的,當然這不是甚麼新聞,香港的情況呢?所謂的特首完全聽命於中共的使喚,敗壞香港的法制,其破壞言語自由的手段就是不為,不盡一個行政當局應盡的責任——貫徹法律,對於中共對在港敢言人士的威脅和迫害行為不僅不制止,不追究,反而是放任和縱容,本來這樣的行政當局是可以以瀆職而被指控的,甚至上法庭,但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公正卻早以被董建華聯合北京加以破壞,讓中共冒充的人大代表們干預香港法院的判決——香港,已無對言語自由的保護!

言語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力,從本質上說,該權力是任何人都不能賦予他人,也不能從他人那裏剝奪的,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言語自由的真正獲得是來自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公正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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