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集

梁京:自欺欺人和弄巧成拙

--評大陸實施《行政許可法》

【大紀元7月20日訊】本月一號,大陸開始實施《行政許可法》。官方學者稱,這是大陸走向法治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大陸政府開始了一場約束政府權力的”自我革命”。雖然大陸政府強調,大陸百姓的生活將從中深受其益,但是,一般人,包括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人,都不關心,也不瞭解《行政許可》究竟是什麼意思。我留意到,海外對大陸專制政權持批評態度的知識份子對這一重要舉措,也幾乎沒有反應。

《行政許可法》讓許多人莫名其妙,重要的原因是這部法是大陸當局自己創造的一種基本法。鄧小平生前給大陸的政治改革設置了”不許搞三權分立”的界限,但事情已經非常明顯,不受制約的政府權力正在使大陸社會陷入混亂和危機。在立憲民主制度下,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並不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行政許可,因為整個政治制度的安排,就是為了有效地約束政府的權力,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那麼,《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究竟會不會對大陸的法治建設和政府行為的規範發生積極的影響呢?從一些大陸學者的字裏行間來看,連他們也沒有信心。大陸社會科學院的一位法學者周漢華指出:”各國對行政許可的規範基本上都是通過單個法律在漫長的時間裏逐個實現的,沒有一個發達國家制定過我們這樣的行政許可法,對所有的行政許可進行統一的規範。這決定了行政許可法只能作非常概括性的原則規定,具體判斷需要由許可的設定機關確定。實踐中,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就很有可能使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流於形式。”

可問題恰恰在於,大陸的政治制度並不能保障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能夠很好地把握所謂《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像《行政許可法》這樣大而化之的法律能夠出臺,確實反映了大陸上層對法律條文自欺欺人的迷信。他們以為,一種政治願望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就能夠產生神奇的力量。

《行政許可法》出臺的一個明顯的政治目的,就是約束地方政府所謂”濫用權力”的行為。這個法的出臺能否達到這個政治目的呢?在大陸的政治和經濟體制下,地方政府許多濫用權力的行為,事實上是中央政府逼良為娼的結果。就拿久為人詬病的”地方保護主義”來說,許多地方政府連工資都發不出來了,中央政府既不允許地方自治,根據地方的經濟情況決定政府的設置,又拿不出錢來解決當地政府入不敷出的問題。地方政府豈能不亂來?

要真正合於法理地約束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靠一個空洞的《行政許可法》是無濟於事的,而必須有地方的自治。這本來不是什麼難以認識到的道理,但是,這個空洞的法律還是出臺了,這反映了大陸上層堅持”大一統”觀念的勢力依然非常強大。

整整一百年前,經歷了義和團”拳匪”之亂的清朝,為了自救終於決心變法。在1905年前後,掀起了一個”修律”的高潮。一大批”新律”紛紛出籠。儘管這次大陸當局也諮詢了西方的專家,但是,當時清末”新律”與國際接軌的程度,恐怕比《行政許可法》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現在都知道,儘管如此,清末的”修律”並未能挽救大清的滅亡。僅僅幾年之後,大清就土崩瓦解了。

在革命激情燃燒的年代,許多人並不為清末”修律”未能避免革命感到惋惜。但今天,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置疑革命的代價是否值得。尤其是在經歷了血與火的洗禮,付出無數生命和苦難的代價之後,中國似乎又回到了百年前的尷尬境地:一個面臨合法性危機的專制政權,為自己的生存在拚命掙扎。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