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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瑾:人權的屬性

【大紀元5月9日訊】人權,《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為: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種民主權力。由此可知,人權是爭對無理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各種民主權力而設的,與人權相對立的是特權。人權,天然地是各種形形色色的特權的克星,只要是人權得到充分保障的地方,必是特權衰微之地;反之,只要人權沒有保障的國度,必是特權思想濃重各種特權橫行的黑暗之國。

2004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播發了《二○○三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4月1日,新華社又播發了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雲虎的長文《評中美人權之爭》。讀後,深覺中國對人權誤解之深,特寫是文以警醒國人。

董在其長文中說:“在過去的1年裡,中國人權領域的一件大事就是,在歷史上首次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鮮為人知的基本事實是,美國憲法對人權的維護遠遠低於國際標准。美國憲法中雖然有一個著名的‘人權法案’,但是,美國憲法中找不到‘人權’兩個字,更沒有載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中國首次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白紙黑字地明文寫進憲法,這比之中國過去不敢談人權、談人權色變的情況確實有進步,但“人權”兩字在憲法中出不現,並不是一個國家有無實際人權的標志。也就是說,看一個國家的公民有無享受人權,不是看他們的法律條文中的“人權”兩字,而是看他們在實際生活中多大程度地擁有人身自由和各種民主權力。

人權,有它自己的特有屬性,不是誰往自己臉上帖個“人權”兩字就算是擁有人權了。人權的屬性,有哪些呢?

(一)人權的自由性。世界各國人民都在講人權,都在干促進保障人權的事。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換句話說,保障人權是為了什麼?答案很簡單,那就是為了增進個人的自由。人權,是為增進人的自由也只有為增進人的自由時才有價值和意義。否則,那就不是人權,是偽人權。因此,那些不是為了增進國民的自由,而是束縛國民自由的思想、觀點、政策、法規、輿論等等都是反人權的,都是人權的對立面,都是不道德的,都是應該遭到譴責和唾棄的。在這裡,自由,最基本的是人身自由,最重要的是言論自由。董在長文中說:“美國國務院《二○○三年國別人權報告》中國部分長達數十頁,通篇關注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分子有沒有推翻中國合法政府和共產黨領導、有沒有改變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權利’,並將此作為‘關鍵人權領域’來評判中國的人權狀況。”一個中國人,討論對自己的同胞“有沒改變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權利’”,就能說是“違法犯罪分子”了嗎?一個中國人,不能對自己的同胞“有沒有改變中國現行政治制度的‘權利’”進行討論,這能稱為是擁有“言論自由”了嗎?言論自由,思想無罪。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就對某事的討論言論加以定罪判刑,否則,就是言論不自由,就是人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人權的民主性。要增進人的自由,保障人的各種自由權利,就要對特權進行盡可能大的約束,直到徹底消滅特權。而對特權最行之有效的剝奪方式是分權,對權力加以分化監督──即民主政治體制。沒有政治的多元民主化,人權只能成為空中樓閣,只能成為無米之炊,只能成為無本之木,不可能真正成長壯大起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雖然正式載入了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之中,但這只是萬裡長征走完了第一步,以後還有更漫長更艱巨的路要走──如何使白紙黑字的空洞的條文一步一個腳印地落實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當中去,這比前者更重要!我不反對某一個具體的政黨,但我堅決反對一黨專制。只要專制多存在一天,中國的普通百姓就少一天享有真正的人權。

(三)人權的法治性。民主,是法治下的民主,而不是過去“文革”時的大鳴大放大混亂那一種。人權,是如此,人權,是法治下的人權,離開了法治,人權將如水面的浮萍,必將隨波逐流東逝去。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人治的結果,必然是特權橫行,人權隱遁。

在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還沒有得到真正保障的今天,在普通百姓還生活在談政治而色變的恐懼中的現在,在“人情大於王法”人治勝於法治的今日,在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然形同虛設的當下,還是慎言人權兩字,因為我們離真正的人權還很遙遠,很遙遠……

(2004.4於速朽齋)

〔轉載自《民主論壇》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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