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新聞

控方律師法庭陳述﹕言論自由是有界限的

——《華僑時報》被控誹謗案繼續終審報導之二

【大紀元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盧斯文蒙特利爾報導) 控方律師伯格曼繼昨天的法庭陳述﹐今天繼續就言論自由的法律界定﹑新聞職業道德和傷害與賠償等問題作法庭陳述。200多名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及其支持者擠滿了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最大的一間法庭﹐參加這個被他們的律師稱為“一個具有歷史性的案件”。

言論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是加拿大社會﹐以及其他西方民主社會所推崇的﹐但言論自由不是隨意想說什麼就說什麼。伯格曼在法庭上引用加拿大及魁北克省有關法律條款﹐論述了言論自由的限定問題﹐指出﹕在加拿大﹐言論自由是有限制與界限的。《華僑時報》與何兵違犯了這一界限﹐造成了傷害。

伯格曼引述魁北克憲章的第五及第九項內容﹐闡述了法律條款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界定﹐逐期分析了華僑時報文章違反言論自由界限的情況。伯格曼說﹕“不論從煽動仇恨的刑事犯罪性質上看﹐還是從誹謗的性質上看﹐我們知道(言論自由的)界限是存在的﹐可以用‘錯誤’一詞來表述。”

他還指出﹕魁省新聞從業人員自上世紀二○年代已經開始形成遵守法律規定的新聞行業行為﹔加拿大社會尊重言論自由﹐同時也避免仇恨。

伯格曼還向法庭提交了加拿大國家電視廣播管理委員會對城市電視臺轉載中國中央電視臺栽贓法輪功殺人案的處理決定﹐講述了新聞記者在盧旺達宗族仇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國際法庭判處兩名從事種族仇殺記者有罪的情況。

他還說﹕“依照魁北克法律﹐仇恨是一種誹謗﹐是錯的。華僑時報的文字是仇恨性質的。”

從法學角度看﹐新聞職業人員承擔着一般私人作家所不承擔的法律義務。華僑時報不是某個人出於憤怒而放在街角的東西﹐而是一個長久經營的媒體﹔因此它是肩負責任與義務的。

伯格曼援引其它法律案例指出﹐新聞職業人員必須遵從新聞職業規範﹔而華僑時報社長在做法庭調查時說﹐不知道新聞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由此看出﹐華僑時報從業人員沒有新聞職業道德規範的約束。

傷害與賠償

伯格曼在陳述中說﹕從法律的角度看﹐華僑時報刊載的材料是不是錯的﹖我說是錯誤的。在華僑時報刊載的文章中﹐有些地方扭曲了事實真相﹐有的地方有意漏掉了關鍵信息﹐這樣以來﹐就完全改變了文章多表達的原意﹔還有些地方沒有交待相關背景﹐以這種方式誤導了讀者﹔還有的地方直接挑起讀者對法輪功的仇恨﹔還有的地方﹐有意描述某種行為激起讀者的不滿﹐甚至採用一些民主的方式﹐如征集簽名﹐來傷害法輪功修煉者。

伯格曼說﹕華僑時報這樣做是錯的﹐對法輪功修煉者造成了傷害﹐所以法庭應該判處被告給予賠償。

伯格曼還說﹐華僑時報給法輪功修煉者造成的傷害不僅是具體的傷害﹐更深層的是精神傷害。尤其是華僑時報刊載的文章被傳回中國大陸﹑在人民日報上轉載以後﹐傷害的是更多的法輪功修煉者。因為法輪功正在那裡被鎮壓﹐許多人被抓﹑被監禁﹑被酷刑折磨﹐因此他們面臨的傷害是更殘酷的﹐有些人甚至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控方律師在當天下午4時20分完成了法庭陳述。從星期三開始﹐辯方律師將作辯方的法庭陳述﹔據辯方律師在庭上確認﹐辯方陳述共需一天多時間。然後﹐再由控方律師作法庭陳述。

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回答今天在法庭陳述時的感受時﹐控方律師伯格曼說﹕“我在法庭上感覺非常自信”﹐他表示對本案的前景感到樂觀﹐他認為此案的形勢對原告是有利的。 他還向記者透露﹕在接受此案前﹐對法輪功一無所知﹐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能對法輪功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是因為在與法輪功學員合作的這段時間﹐感到法輪功學員是一群非常值得信賴的人﹐願意與其交朋友﹑成為鄰居或把孩子交給其照看的人。

本報記者還採訪了被告律師格雷。他表示案子尚未結束﹐不願發表評論。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