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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128)交N-400公民申請後仍需滿足入籍條件到宣誓

【大紀元12月8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一百二十八﹕2000年7月5日,我先生的國家利益豁免綠卡得到批准,之后他沒有离開過美國,直到2004年7月12日,他辭去工作回中國創辦公司。我留在美國繼續工作。為滿足申請公民的條件,他將于今年新年前返回并准備待到2005年4月5日遞交公民申請。之后他還需要回中國打點業務。

這次回美居留期間, 他准備申請返美證。在遞交公民申請后返回中國時間長一些(當然要符合返美證的規定)。我的問題是,這樣做是否會影響他的公民批准?如果會,它應該如何做才能順利得到公民資格?現在從遞交公民申請到宣誓,大約平均多長時間?

解答﹕ 你先生不能在中國停留超過6個月。所以﹐在2005年1月12日前回來就沒有超過6個月。在報上N-400之後﹐他還必須遵守同樣的規則。有沒有回美証也不能在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

如果在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若他能夠說服移民局他在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是因為他無法控制的生死大事或天災人禍﹐他的超期就不成個問題。但是最好不要在外停留超過6個月﹐否則他的N-400申請結果就成為他“無法控制的”了。

N-400的申請時間取決於你居在的州﹐等待的時間從6個月到26個月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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