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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12月1日起不得全程轉播造勢晚會

【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9日電)中央舉委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12月1日起至10日止,這段期間,無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包括全程轉播的造勢晚會等,都在禁止之列。

中選會決定12月1日下午召開委員會議,進一步討論立委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新聞處理、節目內容等規範與認定標準。

中選會曾針對競選活動期間,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訂定一套認定參考標準。

認定標準包括,有明顯競選或助選內容者,例如僅邀請特定候選人參加節目、出現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屬不准範圍。

由第三者以代言或其他替代方式,表彰候選人個人才能或過去政績或為政見宣傳,而可達競選或助選目的者,屬不准範圍。

新聞報導非屬限制範圍,但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規定辦理。

公平、公正為候選人舉辦辯論會,為允許範圍。

中選會表示,第四屆立委選舉,新聞局函送中選會要求認定是否違反選罷法的競選廣告共九十二件,經中選會認定全部違法;第五屆立委選舉及直轄市長選舉,新聞局函送中選會要求認定共八十七件,經認定四十七件違法,都由新聞局依廣電三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