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

湖南教授被誣嫖娼 警方強收5000元放行

【大紀元11月26日訊】1999年4月16日湖南大學教授黃堅勇在家中被當地警方帶走。理由是涉嫌在1998年10月下旬嫖娼。這是自上海復旦大學陸德明教授嫖娼案後,又一起「教授嫖娼」案,只是此案有些離奇,黃堅勇被警方帶走後向他強收5000元的「贊助費」才將他放走,而且黃堅勇聲稱自己並沒有嫖娼,在幾經申訴終於還以清白,但直至目前,其中共黨籍、行政職務和教授職稱還被免除。

據新週報報導,2003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向株洲市人大常委會做出「黃堅勇嫖娼案不宜認定」的結論。但同年12月,上級紀檢部門卻做出黃堅勇「已構成嫖娼錯誤,開除黨籍」的決定。黃的行政職務和教授職稱一併被免除。

此後,黃堅勇的申訴之路無比漫長,雖然公安部派員調查,株洲警方也當面向黃堅勇道歉後並處理了3名民警,退還了黃繳納的5000元「贊助款」。但黃的黨籍、職務、職稱至今未能恢復,令黃堅勇為求清白疲於奔命。

黃堅勇對當天他被天元公安分局民警帶至公安局辦公室,最終「被迫承認嫖娼」事實的經過作了以下陳述。

他說,「出門後他們沒收了我的手機。到辦公室後,我向他們解釋我沒有嫖娼。但他們說『到這裡來的沒有不交錢能出去的』,並說『沒事的,承認後交點錢就可以走了』。我不承認,他們就將我關到一個衛生間裡直到第二天下午,他們繼續要我承認,我擔心家裡人著急,同時他們又威脅我說『你不承認就將這事情通知你們學校』,當時中國包裝總公司(株洲工業學院主管部門)正在對我進行考查,無論有沒有這樣的事情傳出去都不好,萬般無奈之下,我只得對他們說,我沒有做這樣的事,要寫你們自己寫。隨後,一個警察寫了,讓我簽字。我按照他們的要求直接簽字後,給彭建平打了個電話,叫他幫我送了5000元錢過來,他們才放我走。什麼收據都沒打。」

後來在上級紀檢部門介入調查此案後,黃堅勇開始不斷地向各級組織申訴。最後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給出的結論是:「經我分局複查後,認為該案是否在6個月內發現不能確定,且相關證人未找到,詢問記錄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我局認為對黃堅勇嫖娼一案不宜認定。」

得到「不宜認定」結論後,黃堅勇以為自己終於可以討回清白了。「拿到報告結論當天我就給上級紀檢部門寄去了一份。」但是已經構成嫖娼錯誤,開除黨籍,同時免除一切行政職務和教授職稱的處理決定,上級紀檢部門依舊堅持如此。黃堅勇說,「我不明白這個結論是依據什麼得出的?」黃堅勇開始不斷的尋求司法援助,但是依然找不回清白,最後他只得將自己的遭遇向媒體披露。

《經濟日報》發表《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區分局竟如此「創收」?》的文章後,並直接送達到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及湖南省有關領導手中。中國公安部部長見警察惡劣行勁曝光後即責令調查,一個星期做出了責令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退還違歸收取的5000元「贊助款」,同時處理相關民警的決定。

儘管對3名涉案民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並口頭道歉。黃堅勇再次找公安機關討要關於案件認定的文字依據,但同樣未能如願。於是他只好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天元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審查原告搜集「嫖娼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並依法對該事實做出判決。同時黃堅勇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其他3項訴訟請求。

  

天元區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此案,告被告及雙方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主張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庭審雙方爭議的焦點變為,本案是否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

法院採納了被告天元公安分局意見,即「被告的治安取證行為並沒有給原告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因而是不可訴的,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法院認定其收集的證據及程序的合法性的請求。@

黃堅勇茫然的聽取了判決,拿著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他至今仍不明白,平白無故製造他嫖娼案的人都被處理了,他到底做錯了什麼?卻要面對這無止盡的懲罰?@(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