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文學

煉獄(二) 出版自由的代价

(2004上海 )

第1 輯

出版自由的代价

誰之罪(注1)

2000 年10 月24 日-——28日“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高新技術成果展”

在上海國際展覽中心隆重召開,本屆“工博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國家各部委共同舉辦,國家主席江澤民題寫會名,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黃菊出席開幕式。本屆“工博會”是上海歷屆博覽會中規模最大、層次最高的一屆博覽會,而且首次開設留學人員企業創業區,邀請12家留學人員企業免費參展,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倫公司”)就是其中一家。我于10月17日應邀出席“工博會”的新聞發布會,是六位留學歸國人員代表之一,向新聞媒體介紹了留學歸國人員回國創業的情況及天倫公司的產品。天倫公司在“工博會”上演示了本公司的軟件產品,重點介紹了新開發的電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受到參觀者的一致好評。當時,上海的主要報刊、電視台等新聞机构均一致譽為留學人員企業參展是本屆“工博會”的亮點。這表明上海市政府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肯定与鼓勵,并歡迎更多的海外人員回國創業。但是,僅隔15天,2001年11月13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工作人員,身著便裝,沖進天倫公司,僅五十平方左右的辦公室,黑壓壓的人頭一片。他們出示證件后就開始搜查,扣押所有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書、公司財務賬冊、公章、文件、電腦等物品,并將在場的3名工作人員与我一起押至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傳訊。晚上,又以“非法經營”(非法經營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之罪名,將我刑事拘留,押至上海市看守所。當晚,又搜查我家。我被關押至今日——20世紀的末日,已有48 天,明日——21世紀的開始,我還將繼續坐牢,不知何日能獲得人身自由。

我不知得罪了誰?同一本電子工具書,僅在15 天內就有兩种截然不同的命運。

誰都代表上海政府,依法行政,一個邀請我,給我榮譽,一個送我進牢,給我一個

罪名。我相信誰是真的?

福兮禍兮,福禍相依,大福惹禍,福后禍起。

一顆在“工博會”上剛升起的亮星,一瞬間墜入黑暗的深淵,無聲無息。

我懵了,世道亂得看不懂。幸好在獄中,每天有4個“坐排頭”(注2),靜思反省。現在,我愈來愈認清誰之罪,讓世人來評判吧。

一、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和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

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是天倫公司編輯、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合

法電子出版物。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是由天倫公司編輯、(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合法電子出版物。兩本電子工具書均由馮正虎主編,著作權屬馮正虎与天倫公司共同所有。

這兩本電子工具書內容基本相同,僅在編排、章節、語种上不同。他們是中日兩國

第一本全面研究、介紹中國日資企業及其相關的中日兩國企業、上海市區縣的發展成就、上海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中國日資企業行業、地區分布的研究成果及對華投資与貿易的日本企業資料均在國內首次披露,編排方式与技術在日本也屬領先。這是一個創新,填補中日經濟信息交流的空白,為中國新興的電子出版物增添新的產品。本電子工具書的主要內容:(1)一万多家中國日資企業;(2)四千多家對華投資与貿易的日本企業;(3)一千多家日本企事業單位駐中國各地的代表机构;(4)一千多家与日本相關的中國企業,(5)上海日資企業的典范介紹;(6)上海的主要產業;(7)上海市及其19個區縣發展成就与對外開放的介紹;并對近万家中國日資企業及其相關的中日兩國企業進行地區、行業分布的研究与分類。本電子工具書的資料來源于中日兩國公開發表的上億字中日文資料及其天倫公司的數据庫,上海市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并由專家撰文。

天倫公司組織30名留日學者、專家及复旦大學師生,發揮專長,進行近7 個月的

艱辛工作,利用國際上最新的電子工具書制作軟件与技術制作成這本電子工具書的樣盤,并委托專業公司刻錄光盤。天倫公司將几十万人民幣投入這個新項目上。天倫公司在編寫組稿過程中,沒有向企業收取一分錢,而且還為上海區縣介紹,上海日資企業的典范介紹提供免費的編寫、翻譯等服務。為了表達對家鄉的感情,本書主編還立意把中文版的第一版定名為《上海日資企業要覽》,可以著重介紹上海。而且,中文版/日文版的電子工具書封面均以上海浦東為背景。在編寫過程中,中日兩國相關領導人、上海市各區縣長、許多知名的日資企業領導人均給予大力支持与鼓勵,使我們很感動,更加努力、拼命編制成這本電子工具書,又創造了一個中日兩國的第一,為國爭光,為中日經濟交流作貢獻。

本電子工具書是一個創新,它的制作与發行均引起中日兩國的關注。2000年7月,日本最大的華人報刊《東方時報》對我進行專題采訪,在東方人物欄目上整版介紹我与電子工具書。本電子工具書一發行,我們就贈送給中日兩國相關机构的領導人、上海市各區縣長,部分日資企業領導人及其它人士,受到大家的好評。分管浦東新區的周副市長特意請浦東新區外事辦給我寄來鼓勵信。上海市市長徐匡迪的辦公室也來電祝賀,并通知已將本電子工具書轉給外經委。2000年10月下旬,在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天倫公司演示了本電子工具書,受到參觀者的一致好評,一万多份彩色廣告宣傳單全部索取完。所有閱讀過本電子工具書的人,均肯定我們的成績,也體諒我們的辛苦,創造第一是不容易的。大家鼓勵我們,希望我們每年編下去,越編越好。

現在,突然跳出來一個机构,說這是一本非法出版物,作者為此要坐牢。您相信嗎?不信也要信。有時權力比真理硬。這本有益于社會發展的電子工具書卻与反動、淫穢、盜版的書堆在一起,等待銷毀的命運。可悲、可哀、又可笑。良知在何處?

二、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

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批准的高科技公司,坐落于五

角場高科技園區,天倫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999年3月開始營業。我們發揮專長,主要定位于為中國日資企業服務,開發銷售与日資企業相關的軟件,在此基礎上向日本出口軟件。并且,一直著重于中日交流与合作的事業,向日本介紹中國,向中國介紹日本。天倫公司還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 天倫公司經營近兩年,一直依法經營,按合同行事交納稅款。在經營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電子工具書項目上,也是合法經營的。

天倫公司作為一個具有電子出版物制作資格的專業公司,應當有權制作、加工本公

司開發的軟件產品(包括電子出版物),并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產軟件產品的其他工序和部件。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作為中國公開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是天倫公司編制、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并得到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許可,獲得公開出版的中國標准書號。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作為日本公開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是天倫公司編制、(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并得到(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的出版許可,獲得公開出版的日本標准書號,在日本發行銷售。日文版是天倫公司向日本出口的第一個軟件,也是一种嘗試。本電子工具書中文版/日文版的母盤及光盤复制工作均委托給其他專業單位(原上海鐵道學院信息研究所、東麗公司),并簽訂合同。天倫公司按合同提供樣盤,支付加工費。這些公司落實具體光盤复制厂,并代辦手續。例如,原上海鐵道學院信息研究所委托江蘇新廣聯光盤厂加工,該厂還向江蘇新聞出版局代辦了本電子工具書的复制批文手續。

對于制作公開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天倫公司是第一次,這方面根本沒經驗。我們的

特長在軟件開發制作上,也只能做這一段工序。對國內光盤复制、印刷、包裝的加工能力与水平、合作信用等方面都沒有把握,我們只能摸索、嘗試一下。因此,在本電子工具書項目上,除了軟件開發制作是天倫公司單獨完成的,其他工作全部委托各專業公司。

出版由出版社,光盤复制、說明書印刷、包裝均由其它專業公司做,按合同行事,各司其職。最后,天倫公司拿到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5000張光盤,日文版《中國日資企要覽》1000張光盤,但由于說明書印刷、包裝盒子的質量不好,本電子工具書光盤一半以上尚未包裝成套,需要重新委托加工,否則就成了廢品。而且与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合作也是不順利的,在履行合同的信用上出現問題。的确,天倫公司為完成這本電子工具書,在經濟上付出很大代价,多付很多冤枉錢,拖延了生產加工的周期,但也獲得經驗和教訓。當然,尚未計算主編馮正虎為此失去人生自由的代价。

天倫公司作為一個軟件開發及貿易的專業公司,應當有權處置自己開發的軟件產

品,也就是向客戶推銷自己開發的產品。如果企業連這個權利都沒有,高科技企業不要說發展,就連生存也難保。天倫公司銷售自制的軟件(包括公開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應該是合法經營。由于本電子工具書中文版/日文版是一個新產品,需要一個推廣与介紹時期,現階段以贈送為主。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是在日本發行銷售的,在國內是以贈送為主,大部分已運往日本。當國內客戶需要日文版,天倫公司僅作為信息服務產品提供,收回成本費,而且僅限于日資企業及相關人士范圍內。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由于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后期合作不順利,雙方均未在銷售工作上投入很大精力与財力,所以售書很少。因此,用公安局本案承辦人員的話來說,在“抓獲”之時,天倫公司總共銷售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一百几十本,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五十几本。這兩百多本電子工具書的所得,已交納營業稅,還要扣除郵寄費。這個“非法所得”實在太少,還不夠天倫公司投入該項目四十几万元的零頭。幸好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及時挽救了我們,如果再過几個月,隨著這本電子工具書的廣告宣傳加大,銷售量就會日益倍增,那么我們的“罪行”就更大了。很遺憾的是,這不是一個反動淫穢、盜版的非法出版物,而是一本對社會發展有益的正版電子出版物。天倫公司經營近二年,一直處于投資、技術与產品積累時期,尚未盈利,但軟件產品的成果已很大。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中日WINDOWS9X多系統引導Ver2.0》、《服裝進銷存系統》、《服裝生產管理系統》、《复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文集》(電子版)、《企業經營診斷》、中文版《日本要覽》等軟件已出品或正在制作中,2000下半年,2001年上半年相繼投入市場,天倫公司的辛苦努力也會有所回報。但是,正當天倫公司發展之時,卻遭到如此非經濟因素的沉痛打擊,一股不可抗拒的武力,可以輕而易舉地摧毀一家新興的科技公司。

上海發展信息產業為何如此艱難?風險產業需要承擔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如果還

要以冤獄為代价,誰還敢投資与經營?沒有規則的游戲太可怕,不僅血本無歸,還要人財兩空。

三、馮正虎

馮正虎生于1954 年7月1日中國浙江省溫州市,居住于上海市。1980 年畢業于華

東師范大學數學系,任上海后方基地技工學校教師。1986年畢業于复旦大學管理系(現為管理學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在校期間是三好學生,曾任复旦大學研究生會常務副主席,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研究生委員會主任,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經濟中心理事長。畢業后,在上海財經大學任教,兼任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連續四年主持每年一屆的“中國企業發展研討會”,對中國的改革与開放、上海的經濟建設也做過貢獻。當時,馮正虎公開出版過《企業戰略》(上海交通大學出版)、《中國企業發展年鑒(1988年)》(中國展望出版社出版)等著作就有多部。1989年“6.4”事件之前,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發表公開聲明,不贊成軍隊鎮壓學生運動。事后,馮正虎作為所長承擔了全部責任,并接受了審查与處分。這已是歷史,不應該妨礙馮正虎對祖國的愛,對家鄉的貢獻。

1991年4月經當時的上海市政府領導人的批准,合法出國赴日留學,從此留居日本。馮正虎在日本著名的一橋大學大學院研修經濟政策,對計算机硬軟件也有所研究。目前仍是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的外國人特別研究員,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中國部部長,經常回國,從事中日經濟交流与信息技術事業,并兼任(北京)中國企業經營咨詢公司高級顧問。1998年回國,与其他留日同學創辦了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任董事長、法人代表。90年代,馮正虎仍在默默苦干,但不過問中國國內的政界之事,主要從事中日文化、經濟交流的事業。翻譯出版了日本政界要人小澤一郎《日本改造計划》(上海遠東出版社),主編了中國第一本最全面介紹日本社會、政治、經濟、企業、產業的工具書《日本經貿要覽》(中國企業管理出版社),關于日本企業經營的管理論文還在1997年國際管理大會上獲得优秀論文獎,開發的軟件《中日WINDOWS9X多系統引導Ver2》獲國家專利證書,還与复旦大學教授共同編寫了中國教育部的重點高等教材《產業經濟學高等教程》。今年又主編了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電子工具書,并正在編制其它軟件。

馮正虎錯在那里?天倫公司沒有罪,作為它的法人代表又有何罪?不知馮正虎得罪

誰?非要讓他坐牢才能解恨?

四、同濟大學出版社

同濟大學出版社是一家專營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的法人單位,也是國家的

出版机构,不是同濟大學与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非法人單位的下屬部門。它与其它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及其合作行為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并賦予法律責任。因此,同濟大學出版社有權獨立自主經營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的公開出版業務。

以中國的現狀來看,公民或其它單位需要公開出版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時,不

是直接向新聞出版局申請批准或簽訂出版合同,而是均向有執業資格的國家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机构申請,并簽訂出版合同。這足以證明,國家主管部門已將經營公開出版物的專項業務授權于出版社,出版社可以獨自經營,也可以分權經營,与其它單位、個人簽訂出版合同。

電子出版物是一個新興的出版媒體。對這個新生事物的觀念与管理也是一個新問

題。如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這個新問題把握不准确,在管理上也容易偏差。電子出版物与電子出版物的光盤是兩個不同的東西。電子出版物就是用電腦編寫的出版物,并在電腦上閱讀,也可以說是公開出版或內部出版的電腦軟件。電子出版物的光盤僅是電子出版物的一种載體,當電子出版物容量不大時,可以不用光盤這种載體,用其它載體,例如磁盤等,甚至也可以直接在互聯网上公開出版。因為光盤价格低,容量大,大多數作者喜歡選擇這种載體來出版電子出版物的作品。

按中國的現行做法,國家有關部門授予出版社可以公開出版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的權力,通俗地說,也就有發放書號的權利。一般公民,其它單位沒有自行公開出版圖書(包括電子出版物)的權利,僅能從國家規定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分享這种公開出版的權利。然而,電子出版物的光盤复制需要審批,也就是公開出版的或內部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光盤复制僅需辦理報批手續,申請者可以是出版社,也可以是工厂制作單位或其它單位、個人,但最終追究責任應該是光盤制作單位。我沒有看過這個規章的全文,僅是道听途說而已。我想,這种光盤复制的行為應該有一個數量的規定,是指生產型的复制。因為現代高科技的迅速發展,光盤刻錄机已成為普通之物,价格愈來愈低廉,將成為每台電腦的必備附件,而且可以刻錄的光盤的市場价格也只有每張3元,光盤的复制已比磁盤的复制更方便。如果光盤的复制還需要申報批准,這种規定明顯陳舊,落后于信息社會的發展。法不責眾,等于沒有法規。

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合作行為是按中國國內的慣例及相關法規進行的,完全合法。雙方簽訂的出版合同也是有效的。2000年3月初,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商談合作出版天倫公司編寫的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的意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欣然同意。天倫公司按同濟大學出版社的要求,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的大綱及其主要內容、開發研制報告及其電子工具書的樣稿。同濟大學出版社審查后,同意合作出版,并与天倫公司簽訂電子出版物合同。天倫公司按合同規定交納了5000元出版管理費,通過銀行匯入同濟大學出版社的賬戶。大約4 月中旬,按出版合同,天倫公司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工具書的樣盤。 2000 年4月底,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老師親自把出版書號的軟件送至天倫公司,并留下如何印制光盤封面的書面要求。胡老師辦事很認真、負責,他知道這本電子工具書是由天倫公司去負責完成的,而天倫公司又是新手,所以給予很熱情的指導。胡老師作為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負責人,給天倫公司送來出版書號,這不是他的個人行為,而是公司行為。在雙方有出版合同的前提下,他是代表同濟大學出版社的。這表明,同濟大學出版社已同意這本電子工具書公開出版,并委托天倫公司制作。天倫公司也是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注冊備案的電子出版制作單位。隨后,天倫公司就向全國日資企業及其相關單位發送這本電子工具書的廣告宣傳及其預訂單,并將說明書的印刷、最終稿的光盤复制、包裝等所有后道工序全部委托給各專業公司去做,各司其職,按合同行事。 2000 年6 月下旬,天倫公司收到同濟大學出版社轉發來的批文傳真。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請同濟大學出版社“撤項”。實際上,此時本電子工具書已出版了。天倫公司不清楚他們之間的“暗箱操作”,而且也無權關心。天倫公司通知同濟大學出版社,要求它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出复議。原本應該由同濟大學出版社去辦理光盤复制的批文,同濟大學出版社未去辦理。后來,江蘇省新廣聯光盤厂要求天倫公司出具版權聲明書及申請書,由該厂向江蘇省新聞出版局代理申請了。至今,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的出版合同仍有效。同濟大學出版社未向天倫公司提出過終止合同的書面聲明,也未退回天倫公司交付的出版管理費。但是,在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批文下達后,同濟大學出版社單方面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与責任。因此,其它專業公司的加工費用等均由天倫公司直接支付,全部經濟損失也只好先由天倫公司單方面承擔。 我們認為,同濟大學出版社應該及時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出复議。因為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并非圣人,而電子出版物是一個新生事物,本電子工具書是一個新項目,他們的判斷也會有失誤。但是,同濟大學出版社未敢犯上、据理力爭,而是轉發文件而已。或許,同濟大學出版社也未重視這种“請撤項”的批文,這僅是一個建議,不是強制性的批文。同濟大學出版社作為一個獨立法人的國家出版机构應當擁有自行出版的決定權。實際上,它已行使了法律賦予的權利,給予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的出版書號。同濟大學出版社肯定認為,這本電子工具書的出版不僅合法,而且對社會有益。 按常理,同濟大學出版社与天倫公司簽訂出版合同后,應該會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如果4 月份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下批文“請撤項”,同濟大學出版社与天倫公司都會听從這個建議。這本由天倫公司編制出資的電子工具書,外地出版社都希望出版。不知何故?6 月下旬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才發了一個批文,我們雙方都為難。事實上,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工具書已出版,“犯上”事實已成定局。這個項目已不是撤与不撤的事,事實上已完成,銷售也在進行。天倫公司僅有的能力就是縮小銷售范圍,因此本電子工具書大部分贈送,銷售數量很小。我們體諒同濟大學出版社的苦楚,國營單位更怕“犯上”, 大家共同努力使“犯上”的行為減輕點。 但是,天倫公司确實沒有完全停止犯上的行為,其理由:第一、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是有效的。天倫公司建議同濟大學出版社向他的主管部門提出复議,但這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包括天倫公司与其他專業公司的合同。 第二、天倫公司的領導人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新聞出版局作為政府分管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該部門的批文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之時,也是可以更改的。 第三個重要的原因是,這本電子工具書在編寫過程中已有很大影響。上海市各區縣領導人、主要的日資企業領導人、一万多家中國日資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四千多家對華投資貿易的日本企業、中日關系机构、新聞媒體均已知道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合作編寫出版了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如果天倫公司突然停止發行,就無法向海內外交代。如果天倫公司披露出真相,就會引起很大的波動,影響上海市政府的聲譽,后果相當嚴重。因此,天倫公司以大局為重,只好繼續犯上,把爭議的范圍僅限于天倫公司与同濟大學出版社、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三者之間知曉,對外不透露,希望事后內部協商解決。 2000 年11 月1 日,同濟大學出版社領導人与馮正虎在同濟大學出版社會議室商談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 年版)》的事宜。出席人員:天倫公司董事長馮正虎、同濟大學出版社王副社長、 黃副總編輯、電子出版部主任胡老師。王副社長認為如果出版社書號是由同濟大學出版社給天倫公司,一切責任由同濟大學出版社負責。雙方達成口頭協議:(1) 暫停銷售;(2) 同濟大學出版社与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協商,盡管希望最小也要爭取。當時會上,同濟大學出版社方面的人員都在否認出版書號的事實,會后天倫公司將出版書號的軟片复印件轉寄給他們,他們面對事實就不會再說謊。但我也諒解他們的行為,在高壓之下,這也是自衛的本能。 我認為,如果同濟大學出版社及早把出版書號事實告訴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就不會把這本電子工具書定為非法出版物,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或許就不會抄家抓人,它沒有必要去加入企業、部門的糾紛之中。

五、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參与本案的一個當事者。由于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的批文,剝奪了同濟大學出版社、天倫公司以及本書主編馮正虎的合法出版權益;又由于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鑒定,把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列入非法出版物,致使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有理由以“非法經營罪”拘捕馮正虎。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政府的一個部門,与全國其他地區的新聞出版局一樣,是政府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有建議權,管理權、督促權、處罰權、但決不是新聞出版專賣局,可以壟斷新聞出版業務。它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法律,是依法行政的管理机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權利,這是中國的基本人權之一,受法律保護,不容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侵犯。根据中國的現狀,對于公開出版物(也就是有書刊號的出版物),公民尚未能直接實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是通過政府許可的出版机构來間接分享出版自由的權利,但最終還是能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職能就是為上海市政府把好新聞出版的關,促進新聞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与繁榮,依法制止反動、淫穢、盜版等非法出版物的出版与發行,但它不能為所欲為,隨心所欲,壟斷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它的行政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的批文,僅是一份建議書 ,同濟大學出版社可以參考,不影響同濟大學出版社的正當出版權益;如果這份批文是一份強制性的行政批文,就會制約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工作,實際上侵犯了同濟大學出版社、天倫公司以及主編馮正虎的出版自由的權利。一本有益于社會的好書理應批准出版,但由于行政部門主管人員的判斷失誤等原因,不予批准出版,實際上就造成侵犯公民正當權利的后果。這种行政行為就是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批文也是不合法的,沒有權威性,應當予以修正。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可以用《行政訴訟法》追究其責任。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鑒定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為非法出版物。這种鑒定依据不足,沒有說服力。而且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本案的一個當事人,作為本案的鑒定單位,這种鑒定的權威性、公正性值得怀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以什么標准來判斷這兩本電子出版物的非法性?第一、如果以國際統一出版書號為標准。中文版有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書號,日文版有(日本)日本展望出版社的出版書號,應該是合法的出版物。其實,這种判斷標准也未必完全正确,大多數內部出版的論文等個人出版物,難道是非法出版物嗎?國內有一些反動、淫穢的圖書也是出版社出版的,有國際統一出版書號,難道這些圖書是合法出版物嗎?隨著中國出版事業的改革与對外開放,國際統一出版書號,已不能作為行政部門控制圖書出版的調控工具,与國際接軌后,它僅是一种書刊出版、收藏、管理國際化標准的統一編碼。第二、如果以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文為准,那么外地、外國出版的圖書肯定未經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也將被鑒定為非法出版物。這樣上海圖書館收藏的圖書絕大部分是非法出版物。反之,外地、外國也可以視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的圖書為非法出版物。我們認為,應該依法判斷,反動、淫穢、盜版的出版物(包括電子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 ,其他出版物均為合法出版物。 的确,電子出版物是一個新生事物。如何管理,也是一個新課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工作人員對本身的業務是否熟悉?天倫公司200 0年3月、4 月兩次將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的大綱、研究、報告、樣盤均交給同濟大學出版社,据同濟大學出版社人員說,他們也把這些資料交給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審核,局里有關人員也未有异議,直至6 月下旬才突然來了一份“請撤項 ”的批文 。簡直有點開玩笑。難道主管審批的工作人員根本沒有看過同濟大學出版社送上的材料,這個項目已按計划執行,3 個月時間項目就要完工了,還說“請撤項”。要“請撤項”,3 月、4月就可以下批文。或許,這些工作人員根本不懂電子出版物及其軟件制作流程,還以為制作盜版、光盤复制那么簡單,一有批文就可以干,沒有批文不干也沒關系,不花成本,也沒有損失与影響。如果這些工作人員懂業務与管理,為什么會如此不負責任?這是一個迷,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由于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有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造成天倫公司在名譽与經濟方面重大損失,以及主編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拘捕,至今仍在冤獄中。這個悲劇的產生,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是有責任的。 (待續)(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