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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協會批李子春濫權 傳訊陳水扁作證

【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對於李子春檢察官證傳訊陳總統作證,中國人權協會昨天發表嚴正聲明,譴責李子春「作秀亂紀」,理事長許文彬表示,李子春濫用國家賦予的檢察權,知法玩法,監察院應主動調查,依法糾舉。

 許文彬指出,頭目津貼案檢方已傳喚過候選人及其競選總部主委、文宣負責人作證,客觀上無再傳身兼總統的黨主席前來作證之必要。

 他表示,依法務部「檢察官守則」第六條:「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廿五條:「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此為檢察一體原則運作之所應然。

 許文彬認為,李子春之所為,顯與上述法令有違,知法玩法已昭然若揭,其所屬檢察首長應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即糾正制止,若不聽制止,則依「檢察官評鑑辦法」第五條移送交付評鑑,而監院也應主動調查,依法予以糾舉。

 他說,李子春以一己之意曲解公益及正義,濫用檢察權,甚至涉及個人政治意識形態,有假公濟私、作秀亂紀之嫌,已損及檢察機關聲譽及全體檢察官形象,就其所承辦個案,顯有不適任之情形。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針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傳訊陳水扁總統,檢察官出身的台聯黨主席黃主文昨天質疑檢察官凌駕總統之上、踐踏總統的尊嚴,這是違憲,檢察官不應膨脹自己,以免被誤解為泛藍軍的打手或鷹犬,他奉勸總統不必出庭。

 黃主文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明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追究」,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傳訊總統的做法,已經違憲。

 他表示,總統是元首,對外代表我國,具有崇高的地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不能不知憲法的意涵。

〔記者田世昊、項程鎮╱台北報導〕對於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將傳訊陳水扁總統,連宋競選總部發言人黃義交昨天表示,國親競選總部對於獨立的司法偵辦行動無任何的預設立場。

 黃義交強調,泛藍陣營跟李子春檢察官毫無關聯,國親尊重司法,也相信我國獨立的司法系統會做出審慎的決定。他也表示,希望陳總統在「去與不去」的決定中,要對社會大眾有清楚的交代,能夠在中華民國的司法上,形成良好的司法「慣例」。

 親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周錫瑋則指出,陳水扁總統願意出庭作證的做法是對的,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既然陳總統已決定出庭,民進黨人士不宜繼續批評檢察官,不要玩兩手策略,影響司法中立。

洩漏消息給晚報? 花檢未正面回應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針對吳乃仁、黃主文等人及人權協會對花蓮地檢署的抨擊,檢察官李子春仍稱「無可奉告、沒有意見」,檢察長郭文東則說:「傳票是用手寫的?這我就不知道了!」並表示相關問題應由花蓮地檢署發言人回應。

 擔任發言人的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孫進興表示,絕大部分的傳票是交由書記官打字送寄,但手寫並無不可,難以認定有何可議之處,至於是否違反憲法,應是見仁見智,但花檢認為適法性沒問題。

 孫進興表示,憲法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但並未給予當證人的豁免權,因此傳喚陳總統當證人,在適法性上並沒有問題。

 關於有人質疑「檢察官低調發傳票,又讓兩家媒體以晚報頭條新聞披露,用意何在?」孫進興未正面回應,僅表示,檢察官辦案不該、也不會有政治立場,更不會藉此打擊特定對象,未來花蓮地檢署還是會持續尊重檢察官獨立辦案的空間。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花蓮地檢署將傳喚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昨天開始安排相關細節,目前預計使用第一偵查庭作為訊問地點。此外,因花蓮地檢署人員不足,也正尋求支援,以求做好總統的安全維護工作。

 對於此事持續引發政界爭論,李子春面對各方詢問時笑容可掬地說:「請大家包容他們吧!」

 李子春昨天下午穿著檢察官法袍,以毛織帽遮住了大光頭,一副輕鬆的樣子到花蓮地方法院蒞庭,對於各方詢問傳喚陳總統作證的細節,或是引發的效應,他一律笑著以「偵查不公開、無可奉告、沒有意見」回答。

 一般民眾應訊,庭內除了檢察官、書記官,另有一名法警,其他人則因偵查秘密無法進入;但因應陳總統出庭,為兼顧元首安全,偵查庭內勢必增加安全人員,整個地檢署也將加強安全戒備。花檢一名官員指出,目前初步決定將使用第一偵查庭,由於目前花檢僅十二名法警,將請求相關單位支援。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