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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過植物種苗法

【大紀元1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五日電)台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植物種苗法」修正案,納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的保護規定,並基於國際互惠原則,限制外國人來台申請品種權保護;過去不受重視的研發人員也得享有研發成果「姓名表示權」,有助農業生物科技發展及國內育種保護。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植物種苗法」,將品種權保護適度擴及品種的「收穫物」以及「直接加工物」及「從屬品種」,並將原十五年的新品種權利期間擴大延長保護期限,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種權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的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並參酌UPOV保護規定,以與國際法規接軌。

為避免品種權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後到取得品種權前所可能遭受侵權的損失,採取臨時性保護原則,權利的開始時間提早自申請案公開時,並增訂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適當品種名稱的品種得申請品種權。

另外,基於國際互惠原則,這次增修條文中限制外國人在台申請品種權的規定,即外國人所屬國家未與中華民國共同參與品種權保護的國際條約、組織,或對無由團體、機構互訂保護協議,或不受理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品種權保護者,也不予受理,就算是「優先權」的申請,也限定為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

至於過去常被忽視的研發人員權益,也在這次修法上有所保障:即受雇人於職務上所育成或發現並開發的「品種」,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雇用人所有,但品種育種者除應獲得適當報酬外,也享有姓名表示權,尤其是受雇者在「非職務上」所育成品種,也可取得品權申請權及品種權。(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