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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義龍:「12.23」重慶井噴慘案中當地政府的責任何在?

【大紀元1月3日訊】2004年1月2日的晚間新聞報導,重慶井噴事故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這一結論的得出,完全是技術鑑定的結果,並且所鑑定的完全是企業的責任。雖然這已經與前些天報導中聲稱是一起普通事故有了天壤之別,可是我認為,這樣的鑑定並沒有追究出真正的責任人。這個責任人就是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企業的責任是經營責任,是生產責任,我們知道,企業是唯利是圖的,它們往往會因為開支等經濟方面的原因而從事一些具有一定危險或是對周圍環境具有破壞性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中外相關案例來看,企業的生產過程必須合乎政府的管理和法律的約束,才能避免給周圍居民和環境造成損害。政府必須對企業可能存在的或是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督促改進或是責令停產整頓,直到完全附合安全生產標準為止。另外,還必須對具有某種危害或可能造成某種危害的企業的生產經營周邊環境、特別是有居民的環境進行清理、搬遷和保護。並針對相關危害建立必要的保護措施。而重慶這家油氣開採公司的施工現場距離最近的居民點僅僅幾十米,不要說會發生井噴,就是平時作業的噪音也會對居民產生損害,可是當地政府從來沒有進行過相關的管理。這不能不說是政府的失職,所以,這次災難,並非僅僅是企業的一次嚴重責任事故,而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不作為的結果。

雖然我們現在是事後評論,然而我們還是可以設想,如果政府對氣井附近的居民進行妥善安置,並對企業的作業現場履行監督和管理的責任,即使發生井噴,也不會產生這樣的惡果。也不會有這樣多的百姓慘遭毒害。如果說政府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那則證明是當地政府相關人員素質低下所造成,應該追究有關負責人和領導的失察和用人有誤的責任。

總之,當地政府在這次事故慘案中是無法逃脫其應該承擔的重大責任的。而不應該僅僅追究企業的技術和管理責任就了事,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直至避免此類慘劇的再次發生。

2004/1/2@(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