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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立法爭議多

【大紀元8月2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中國大陸第一部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二十二日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不過,據北京中國青年報指出,這項立法歷程長達四年,涉及一些敏感問題,爭議不少。

據指出,這部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涉及的一些敏感規定包括:

首先,捐獻器官實行自願、無償原則,禁止以任何方式買賣人體器官。患者申請移植人體器官,需向醫院提出,醫院對患者的資料進行登記後,再報送給紅十字會。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和醫師,應該有市衛生部門認定的資格,並按核定的類別進行移植,不具有相應資格的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體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術。

其次,近親屬可簽字捐獻死者器官。條例規定,如果死者近親屬書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沒有不同意捐獻的意思表示,可以捐獻死者人體器官。

第三,器官移植按照申請時間先後確定。條例特別強調,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排序的公平性,患者接受移植的順序,由深圳市紅十字會按照申請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只有當前一名備選患者不適合接受該人體器官移植時,才可以選擇後一順序的備選患者。

第四,捐獻移植適用對象不包括精子、卵子以及胚胎。條例對適用於捐獻移植活動的人體組織範圍做了必要的限定。規定適用對象不包括血液及其製品、精子、卵子以及胚胎。限定的原因是中國大陸對血液及其製品的捐獻移植,已由獻血法做了規定。而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目的,在於人工幫助創造新生命,與此條例挽救生命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精子、卵子以及胚胎的移植涉及諸多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因此將其排除在適用對象範圍之外。第五,兩名醫師判定捐獻者已死亡後才可進行移植。據指出,立法過程中爭論最為激烈的問題,是關於要不要在條例中引入「腦死」的概念。贊成與反對者數量相當。結果條例對捐獻者的死亡做出明確規定:醫師自遺體摘取人體器官,必須經其他兩名以上醫師判定捐獻者已死亡後方可進行;而判定捐獻者死亡的醫師,不得參與其人體器官的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