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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憲法草案勾畫歐洲新藍圖

【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鄒明智巴黎特稿)負責歐盟制憲的歐洲會議(European Convention)在歷經十五個月的努力,於六日公佈歐盟憲法草案。這個攸關歐盟擴大為二十五個會員國之後體制運作的憲法草案,公布前後在歐洲引發強烈爭議,各國代表均不認同草案中多項有關歐盟體制改革,使得現任歐洲會議主席季斯卡至為尷尬。

經多方折衝,這位法國前總統表示,各國政府代表已對草案予以認同,但這並不表示歧見已經消除,僅被接受做為討論的基礎,憲法草案最後版本相信能如期完成,趕在二十一及二十二日於希臘舉行的歐盟高峰會議中正式提出。如草案能於今年十月十五日舉行的歐盟跨政府會議中獲得全體一致表決通過﹐歐盟憲法將正式宣告誕生。

歐盟憲法最後的內容,將決定歐盟重要機構的權力及執行範圍,攸關未來歐盟全球影響力。誠如現任歐盟執委會主席普羅迪在歐洲議會演說時所指出:「近幾個月的世局再度顯示,如果歐盟各國不能化解分歧,那麼歐洲這個經濟巨人,只能繼續在世界舞台上扮演政治侏儒的角色。」但要在二十多個文化政經背景不同的國家之間取得共識,顯然並非易事,這背後隱藏的﹐是一個龐大的利益與權力分配的工程。

歐洲會議共有來自歐盟十五國及十二個未來歐盟準會員國的一百零五名與會代表,其中除了各國政府代表外,還有歐洲議會議員、各會員國本國議員,以及歐盟執委會代表。經過修訂的歐洲憲法草案妥協版本雖已獲得歐洲議會及歐盟執委會代表正式表態支持,但來自各國政府代表的阻力仍大,還要求維持尼斯條約(NiceTreaty)制定的歐盟體制現狀。雖然他們只是與會代表中的一部份,其意見卻不容忽視,因為憲法草案最後必須經過跨政府會議投票表決。換句話說,歐洲會議未來的努力是否能正式落實為歐盟憲法,最終決定權還是掌握在歐盟會員國的手中。

造成歐盟各國立場嚴重分歧的,是有關歐盟體制改革的議題,其中包括歐盟理事會主席的任命、歐盟執委會的規模、適當多數(qualified majority)表決如何定義等。以德、法為首的歐盟「核心大國」陣營,支持歐盟進行大刀闊斧的體制改革,但以英國及西班牙為主幹的反對陣營,則希望維持二○○○年尼斯條約制定的現狀。

在擁有十八個國的反對陣營中,各國的訴求其實大有出入。有些國家不希望正式設立歐盟理事會主席,有些國家則害怕歐盟執委會的精簡將造成它們可能無法派遣自己的代表進駐。西班牙則高聲反對歐盟部長理事會投票規則的修訂,以免「適當多數」的表決方式降低西班牙在決議通過程序中所能發揮的牽制力。

為了爭取這些「小國」的支持,季斯卡在妥協方案中提議維持小國要求不改變現行歐盟執委會委員「公平輪流」制度。由歐盟各國元首與政府首長組成的歐盟理事會方面,他建議以「超級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的方式決定外交政策。不過在爭議性最多的歐盟理事會主席、歐盟外交部長、適當多數表決等議題上,季斯卡依然堅持改革的立場。

支持歐盟體制改革的國家,希望歐盟機構能進一步集中權力,並將「適當多數表決」的投票方式擴及更多議題,使包括外交、國防、財政在內的重要議題未來都能免於各國否決權的干擾,直接在布魯塞爾的歐盟體系中決定。目前這類敏感議題都必須經過所有會員國通過才能制為歐盟法律。換句話說,決策權仍在各國政府手中。因此,向來害怕因為加入歐盟而失去國家主體的英國,當然強烈反對這項變革。

草案中擬訂的雙首長制獲得「核心大國」的支持。在雙首長制中,歐盟執委會主席將負責歐盟單一市場及其他歐盟內部事務,而另外成立任期兩年半的歐盟理事會專職主席一職,負責對外代表歐盟,取代現行由各會員國輪流擔任主席國半年的運作方式。但部份較小的國家因擔心歐盟理事會專職主席可能會成為大國的代言人,因此強烈反對設立。

在執委會規模方面,草案建議自二○○九年起將執委會簡化,正式執委人數減為十五人,其他則無投票權的委任委員。目前每個會員國在執委會中至少有一名代表,小國當然希望歐盟由十五國擴大到二十五國甚至二十七國之後仍能維持這個情形,但支持歐盟體制改革的核心國家則認為歐盟擴大後維持這個制度將使執委會人多口雜,失去效率。

在投票程序改革方面,憲法草案也建議自二○○九年起,歐盟議案若獲半數國家政府贊成,且這些國家人口總數超過歐盟總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則議案可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為正式法律。部份小國希望將上述人口限制降為百分之五十。季斯卡的妥協方案,似乎暫時化解歐盟會議的危機,促成各國進一步磋商的意願。但為讓利益分歧的各國立場趨於一致,歐洲會議可能無法避免就草案內容作出進一步的妥協。如何能在兩週後即將召開的歐盟高峰會之前化解各會員國及準會員國之間的歧見,但又不至於讓憲法草案在過度讓步之後流於空泛,成為尼斯條約的再版﹐正考驗著季斯卡及參與歐洲會議人士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