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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女童遺骸搜尋如大海撈針

【大紀元5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調查報導

 花蓮縣壽豐鄉國三張姓男學生自曝殺害六歲女童案,至今仍陷膠著,關鍵在於找不到被害女童遺骸。這會不會只是張姓少年妄想下的虛擬故事,從警方掌握的供詞來看,可能性不大。

 根據張姓少年向警方的供詞,他殺害同村六歲陳姓女童,是在三月十四日晚間七時左右,假設他講的是真確的,警方初步建構的案情如下:

 以當時節令,花蓮地區天色已黑,女童穿著紫色休閒衣褲到張姓少年祖父的雜貨店買蝦味先,因以三字經罵了少年,少年無法控制怒火,就在雜貨店內置物架間的走道上掐住女童脖子,開始往屋內拖,當時少年的祖父母在雜貨店中央置物架的另一邊看電視。

 女童被拖到少年的房間後斷氣,少年從雜貨店內找來約五、六十公斤裝、略呈粉紅色的空飼料袋,將屍體裝進袋內,未使用繩子,直接束緊袋口打了一個封口結。

 作案並完成包裝後,少年表現若無其事,瞞過了祖父母,接著在次日凌晨一時許,趁祖父母、鄰居都已經就寢,一邊拖、一邊提,將屍袋移到屋外,提往住處斜對面約一百公尺處的一個壽豐鄉公所垃圾子車丟棄。

 根據壽豐鄉公所清潔隊收取垃圾車的時間表,月眉村每週二、四、六會收取垃圾,垃圾母車前來,將垃圾子車勾起翻轉,垃圾倒進母車,母車有壓縮機,將垃圾間夾雜的空氣壓出,縮小垃圾體積,接著直接載往壽豐鄉豐坪垃圾掩埋場傾倒,而三月份垃圾傾倒的地點,是在垃圾場北側約十公尺的範圍內,當時載來垃圾後,垃圾場工作人員立即覆上沙土,避免垃圾在空氣中腐壞,飄散惡臭。

 案發是星期五,星期六凌晨張姓少年丟棄屍體,上午他見到垃圾車來過月眉村後,還曾經前往垃圾子車看垃圾是否全被倒盡,擔心屍體沒被載走。

 如果三月十四日陳姓女童不幸被殺,裝在飼料袋內被垃圾車載到垃圾場掩埋,警方擔心,以垃圾場垃圾腐化速度對屍體的影響,如果現在真的找到遺骸,恐怕只剩白骨,最好的情況也是白骨上還留存一些未腐盡的皮肉。

 另外,疑裝有女童遺骸的飼料袋,從垃圾子車被倒進母車壓縮後,很可能會使遺骸的骨骼崩解、碎裂,警方更擔心的是,如果遺骸已經變成碎屑,在垃圾場挖女童遺骸,比大海撈針還難。

 從案發過程來看,如果張姓少年果真犯下此案,也準確的將屍體丟進垃圾子車,以垃圾子車的高度,並非貓狗可輕易將垃圾從子車內叼出,陳姓女童遺骸肯定被運到壽豐鄉唯一的豐坪村垃圾場。

 但是,值得警方思考的是,如果張姓少年有本領犯下這起案件,表現得若無其事,不讓鄰居、祖父母發現異樣,他也應有欺瞞警方的本事。意即,如果屍體並非丟在垃圾子車,而是埋掉,或另有藏屍處,警方目前開挖垃圾場的行動,就完全白費力氣了!

 再重新思考當時張姓少年持爆裂物準備自殺,向輔導老師自曝了殺害女童的案情,假設,他當時沒想到校方會審慎地請警方介入處理,當警方接手偵辦,少年突然感覺「代誌大條了」,緊張中為了脫罪,故意在棄屍的過程上,捏造了丟進垃圾子車的故事,讓警方白忙一場而沒有結果,使全案變成懸案無法定罪,而這不無可能。

 張姓少年如果真犯下殺害女童案,應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追究刑責,這起案件,目前警方列為自首案件,而最重要的偵辦關鍵,仍是無法在垃圾場找到女童遺骸,無法斷定女童的生死。

 吉安警分局副分局長黃河山表示,從偵訊筆錄上看來,時間點上或許有些許瑕疵,張姓少年供詞前後有出入,而在指認女童照片時,也略顯生疏,但其餘的案情描述,例如女童穿著的衣物、案發時女童行動的地點、犯案邏輯的陳述與推演,都令警方不能輕率地了結此案。

 如果找不到女童遺骸,這起案件能成立嗎?黃河山表示,這起案件至此,算已經成案,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只要少年有犯罪之虞,少年都必須接受審理,同理,此案無論是否能找到女童屍體,全案都必須移送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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