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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中國司法之癌(法院篇)中

【大紀元11月22日訊】如果說外部因素的干預導致法院不能依法辦案是一種悲哀,那麼,法院自己放棄獨立審判則是更大的悲劇。

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即法官在司法審判時擁有獨立於包括法院在內的所有外界因素的裁量權。在中國大陸,根據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司法獨立的理念是指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包括對外獨立,既不受法院系統外的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也包括對內獨立,即在審理個案過程中,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上級法院的指導和干預。可以看出,這與真正的法治國家的司法獨立(法官獨立)的理念已經存在比較大的差距,但中國當下的司法現實是,這種打了折扣的司法獨立——法院獨立也根本得不到落實。不僅上級法院使用各種名目強行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業務,甚至直接對個案干預,更荒唐的事,下級法院常常主動跑到上級法院針對個案審判尋求「業務指導」,這就是全國司法界普遍存在的不成文的「案件匯報制度。」

所謂案件匯報,就是下級法院自願放棄獨立審判的權力,把正在審理的案件向上級法院(主要是案件的二審法院)匯報請示,將二審法院的意見作為判決依據的一種流行的不成文的制度。這種制度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其危害極其嚴重,甚至可以說怎麼估計都不過分。

其一,案件匯報讓法官丟棄了對自己所從事的法官職業的那種神聖的使命感、榮譽感和責任感,丟棄了對法治的追求、對法律的創製,將自己同等於令行禁止的政府公務員。可以斷言,在案件匯報盛行的地區,永遠不可能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真正的法官。

其二,案件匯報讓當事人包括律師對法院、法官的權威產生了輕視和不信任的情緒,損害了司法的尊嚴。法庭之上,原、被告各執一詞,雙方律師唇槍舌劍,對事實各自立場的論述,對證據不同角度的判斷、質詢,對法律適用各有特色的理解、辨析,即使作為坐堂問案的法官,對紛紜複雜、千變萬化的法庭審理活動中出現的複雜情況做出適時的、恰當的判斷尚且不易,身居百里之外不親臨法庭的上級法官卻能明察秋毫,那上級法官豈不成神了?坐堂法官審而不判,律師在法庭上即使舌燦蓮花、妙語連珠,把天說下來又有何用?許多狡猾的律師為此把勁使在庭外,把功夫下在二審有決定權的法官身上,從而加劇了司法腐敗!

其三,案件匯報把兩審終審變成了一審終審,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有的基層法官將此作為向當事人施壓的手段,公開告訴當事人,你上訴也沒用,這個判決結果是上級法院定的!

由於程序不公,即便判決結果在實體上公正也很難讓當事人服判,當事人為此對法治喪失信心,不信任法律,怨恨法院,有的放棄司法救濟而成年累月的上訪,成為令各級黨政、司法機關頭疼的上訪專業戶,有的暴力抗法,拒絕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有的甚至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這一切,本來可以避免,但由於法院放棄司法獨立,有法不依,這樣的事情一再出現,可以說,都是案件匯報惹的禍!

任何社會現象的出現都有其存在的原因,這就是法院內部不符合法治理念的制度設計,比如錯案追究制,下級法院將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律作為錯案追究承辦法官的責任,其危害性是極其明顯的。首先,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並不一定就是錯案,一審、二審判決結果不同有各種原因,有證據原因,有的狡猾的當事人出於某種目的一審不交,二審才提交證據,導致事實認定出現出入。有法律認識上的原因,一、二審承辦法官對法律適用有不同的理解,難說誰的意見更正確,但二審法官手握終審權,單憑案件改判的事實追究一審承辦法官,實際上是讓二審法官既作運動員又作裁判員,嚴重挫傷了一審法官的積極性。

青島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甲、乙兩個公司簽了一份電腦購銷合同,由於乙方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甲方將其訴之法院,要求賠償30%違約金,乙方答辯稱雙方所簽的只是一份意向書,不是合同。理由是合同第13條規定:「按此標準參加招標」。但雙方沒有招、投標。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合同,對《合同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雙方均有約定,雙方簽字蓋章,視為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合同簽訂以後,被告於約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又未履行所謂「招標」義務,故被告的辯解不予支持。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對同一事實,二審法院卻認為,「合同第13條雖然是其他約定事項,但其所表達的意思足以改變合同的性質。本合同名為購銷合同,是為招標意向書,故雙方之間未建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買賣關係不成立。」二審法院還認為,「合同第13條的約定改變了合同的性質,進而阻卻了合同生效。雖然被上訴人可以參加招標,但其未必能中標,其通過買賣合同所慾獲得的利益存在極大的偶然性,被上訴人以這種利益損失為依據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可以看出,二審法官的邏輯是荒唐的,其一,混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既然不成立,第13條又怎會阻卻合同的生效?其二,混淆了合同與招標意向書的區別,合同不管存在甚麼樣的條款,不管有效無效,都不影響作為合同本身的存在,就像鹿不管有角沒有角都不能變成馬一樣。二審法官的錯誤在於指鹿為馬。

就是這樣一個二審明顯錯誤的案件,根據當地法院的錯案追究制,卻要追究一審判對了案件的法官的責任,這是多麼荒唐!

還有一個案例卻讓我們的法官們陷入了尷尬。一審判原告勝訴,二審改判原告敗訴,法官為此被追究錯案責任,丟了獎金不說,還喪失了陞遷的機會。可是當事人鍥而不捨,堅持申訴,終於省高院再次改判,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個結果讓已經為此離崗的一審女法官慾哭無淚,荒唐的錯案追究讓她付出了如此代價!實際上,這位女法官還算幸運,她總算證明了自己的正確。但這一結果有極大的偶然性,有多少判對了案子卻又因各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被改判的法官卻要冤沉大海!

於是,一審法官為了少判或不判錯案,下級法院為了減少錯案率,只能選擇向二審法院匯報,至於喪失了審判的獨立性,喪失了程序公正,喪失了正義,沒人會關心,沒人會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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