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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三讀 聲請回復原狀等期間延長為10日

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中央社)

【大紀元2023年0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聲請回復原狀、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的期間,由現行的5日,均延長為10日。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新制可望完善救濟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的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本次三讀通過的條文均將「5日」改為「10日」。

此外,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5條條文,明訂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規定尚未屆滿者,應該採取有利於聲請人的原則,使其得適用較有利的修正後規定計算。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均為5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稍嫌過短,因此修正為10日,讓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充分。

李釱任解釋,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的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當事人可以在原因消滅後聲請「回復原狀」,修正前的聲請時間為5日,修正後延長為10日。

責任編輯:唐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