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治

台修政黨法 犯國安罪判刑確定不可擔任負責人

【大紀元2023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台北報導)政院會12日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增訂政黨負責人若曾涉及國安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將不得為政黨負責人,政黨違規併罰負責人,2萬到100萬元罰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強化政黨負責人課責機制,以防範境外勢力影響我國政治活動,有助健全政黨政治發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防止境外勢力滲透政黨負責人,干預我國政治活動,故增列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另配合民法修正政黨負責人應滿18歲,且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

條紋對照說明,為避免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而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法益之人擔任政黨負責人,增列第五款定明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

另考量部分政黨違反財務申報受裁罰時,因政黨名下無財產致處罰規定形同虛設。這次修法也增訂如有違反者,除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以負責人罰鍰。政黨不得強制國民入退黨、收受政治獻金以外之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專戶,違反規定除處罰政黨外,亦併罰負責人。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部分政黨因黨員嚴重流失,甚淪為一人政黨,僅以少數黨員或代表營造運作假象,因此,明定政黨存續期間,黨員人數應維持至少100人;有黨員300人以上時,得選出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大會,同時規定黨員應親自出席黨員大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此外,為提升性別參政機會與能力,這次同步修正政黨領取的補助金,每年應有5%用於培育或促進單一性別政治活動。另增訂政黨如自行解散或經廢止備案,不得以同一政黨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產生的不分區立委,自解散或廢止備案日起,喪失其立法委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