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

個人持有免稅天堂公司恐受衝擊 會計師:建議調整投資框架

【大紀元2021年08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在16日正式落日,財政部將於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loitte)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16日指出,CFC不僅規範法人透過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進行租稅規劃,個人如果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的股份,恐也將受到影響,建議思考將投資框架調整為個人直接持有。

會計師王瑞鴻16日指出,CFC不僅規範法人透過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進行租稅規劃,個人如果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的股份,恐也將受到影響,建議思考將投資框架調整為個人直接持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王瑞鴻表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不外乎是作為轉投資的控股公司、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轉投資臺灣實質營運公司、持有臺灣不動產,抑或實際接單從事三角貿易。

他說,過去許多人透過免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主要著眼於當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免稅天堂的紙上公司後,境外控股公司若不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就不會有海外所得實現而必須課稅的問題。

王瑞鴻分析,當個人CFC生效後,只要實質營運公司分配盈餘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再分配盈餘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被認定海外所得已經實現而有課稅的問題。不過,相對來說,如果實質營運公司未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對個人股東而言,就不會有被穿透課稅的情形發生。

換言之,只要實質營運公司沒有將盈餘匯出到境外控股公司,CFC法案對個人股東而言就沒有實質的影響;但是若實質營運公司日後將盈餘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時,境外控股公司的個人股東就會有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實質營運公司所匯出到控股公司的股利扣繳稅款,並不能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王瑞鴻認為,持續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其租稅效果,可能並不如以個人直接持有實質營運公司來得好。

王瑞鴻建議,個人股東可以思考將投資架構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同時,也注意調整過程中可能會立即面臨海外所得實現的狀況,做好全面性的檢視才能及時對症下藥。

此外,很多高資產的個人成立境外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方便在香港或新加坡購買較高報酬率的金融商品,王瑞鴻進一步表示,當個人CFC法案生效後,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將首當其衝,相關金融商品的報酬就算沒有分配到個人身上,個人仍然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他強調,這類型的個人境外公司往往僅單憑海外金融機構的對帳單做為損益的依據,並沒有正式建立帳簿憑證與財務報表,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作為佐證,所以這類型的境外公司有必要即早整帳。

王瑞鴻認為,CFC生效終究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若個人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應積極評估可能的影響,並尋求因應對策、即早調整,未來當CFC生效時即可從容面對。

責任編輯: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