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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洩軍事機密給中國人 最重判18年

【大紀元2021年04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29)日拍板通過國防部「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嚴懲軍人洩密。現役軍人如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處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亦即洩露軍機給中國「人民」最高處18年徒刑。

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加強軍事機密維護,以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洩露軍機給大陸「人民」要重罰

過去洩露軍機,難以認定交付對象是接受中共政府指令或其派遣,定罪困難。這次修法,將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態樣也納入,意味,現役國軍交付軍機給大陸人民,也會被重處。

國防部報告指出,完善軍事機密維護,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對我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威脅與日劇增,參考《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防部提案修正《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相應增加犯罪態樣並加重處罰「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犯罪,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表示,《陸海空軍刑法》20條原對象「一般人與敵人」,《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針對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新增處罰態樣,所以這次陸海空軍刑法修法也增列「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態樣。

敵人定義增加「政治實體」

這次修正四條文,其中第10條,原定敵人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這次增修加入「政治實體」;20條則增列「洩漏、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港澳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者」態樣,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刑期,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期。

洩露「絕對機密」加重處罰、機密核准前洩露也要重罰

處罰部分,洩露或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或其派遣人」處無期或10年以上刑期。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20條增訂第七項,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軍機呈報核准前已洩露,過去未有規範,本次也增訂20條之一,洩漏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事項」處罰,並對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者予以加重處罰。

另,22條增訂第二項: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報請核定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條增訂第三項:為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22條第七項: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