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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違法到大陸投資 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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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訊】經濟部和陸委會共同研議,將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未來對於違法赴大陸投資者,最高可處以二千五百萬元的罰金,企業負責人最高並可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條文修正案已送往行政院討論,預計排入立法院新會期審議。

據中時電子報7月13日報導,為了對違法赴大陸投資者產生嚇阻作用,經濟部和陸委會研擬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違法未向投審會報備就逕赴大陸投資者,科以自由刑並加重罰金。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違法赴大陸投資被查獲者,處以一百萬到五百萬元不等的罰金,可連續罰到撤資為止。新修正條文,則把罰金更改為從最低五萬元到二千五百萬元不等,但較以往最大不同者,則是首次針對企業負責人科以有期徒刑的設計。

經濟部官員表示,提高罰鍰是為求公平性。由於業者未報備逕赴大陸投資者,情節有大有小,以中小企業為例,如被罰百萬元,則刑責稍嫌過重,但對於如晶圓廠等偷跑的業者來說,五百萬元的罰金又稍嫌過輕,因此在種種考量下,決定修改罰金的起始點。

高額罰金加上同時可處以企業負責人最高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設計,經濟部官員不諱言是針對晶圓廠而來。由於過去一年間對於半導體業者偷跑至大陸投資晶圓廠的傳言不斷,為了有效嚇阻有意偷跑的業者,因此醞釀修改條文。

經濟部自七月一日起舉辦台商補辦登記大陸投資的活動,短短十天內就有近一億美元的補登記金額湧進。經濟部官員表示,偷跑的八吋晶圓業者,由於不屬於新修正的一般類或禁止類的分類範疇中,加上情形特殊,因此經濟部並不打算給予已偷跑的八吋晶圓業者回頭自首的機會。

在新修正有關赴大陸投資的條文中,如果屬於禁止類被查獲,不但要被科以上述刑責,且必須被撤資。但如屬一般准許投資,則在服刑之後就可獲得就地合法的機會。

雖然經濟部自去年底開始陸續完成赴大陸投資項目的檢討,不論開放投資的項目和金額都有所放寬,但是經濟部與證期會、中央銀行對國內所有上市上櫃公司,赴大陸投資的情形,卻更加嚴格掌握。根據了解,今年年初即有國內某知名紙業,因為被證期會查獲赴大陸投資未報備,因此被經濟部投審會直接課以二百萬元的罰金以示警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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