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聞

女高級督察偷萬元衫罪成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1日訊】服務警隊廿餘年的女高級督察,被控在崇光名店偷取約一萬元名牌衣服,她否認兩項盜竊罪。但裁判官相信控方證人指拉開她的手袋發現涉案衣服,故不信她打算付款和無意偷衫,昨裁定她罪成。

據明報6月1日報導﹐據估計,被告因涉偷衫一萬元而要付出幾近百萬元大律師訴訟費,還可能因面對紀律聆訊,而對其二百萬元長俸有影響。被告表示正考慮會否提出上訴。

被告為此案特請來資深大律師清洪作代表律師,此案歷時五日,以清洪一般收取的律師費用計,已幾近百萬元。而她若於五十五歲退休,將有高達二百萬元長俸,和每月一萬二千元退休津貼。警察公共關係科回應,要待被告所有法律程序完成,才決定會否進行紀律聆訊。案件現押後至下月十八日,等候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

裁判官李慧思昨日判刑時指出,縱使被告的口供和醫生報告都指出,案發時被告因感冒而不適,亦曾看過醫生和服藥,然而這不足以證明她是因大意而犯案,因為假如其不適的程度能令她變得大意,何以被告仍選擇到百貨公司購物,卻不留在家裏陪伴子女呢﹖何??她對事發時的情況有清晰的記憶,可見她並非真的大意。

被告的口供稱,她當時將涉案的衣物搭在手袋的上面,正打算前往付款,並無意盜竊﹔但裁判官指出,控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即店員和護衛員,全屬可靠誠實的證人,他們在案發的整個過程中,卻從無見過涉案的衣服外露,直至被告被帶到保安室時,將被告手袋的拉鏈拉開,才發現涉案的衣服在手袋裏面。裁判官指被告刻意收藏物品,意圖不誠實地剝奪屬於他人的物品,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被告林??華,四十一歲,在警界服務逾二十二年,自七九年十一月加入警隊,從低層做起,至九七年二月擢升為高級督察。案發時她駐守海旁分區警署,隸屬軍裝巡邏一隊,現已被停職。

被告兩項盜竊罪均成立,首罪指她於去年十二月廿九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的Burberryboutique內偷取一件毛衣(涉案另一件毛衣則因證據不足而沒入罪),第二項控罪則指她同日在另一專櫃Aquascutum內,偷取一件皮褸及一件橙色針織套頭上衣。三件涉案衣服共值約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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