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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長何來千萬家產﹖“浙江第一貪”發家史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29日訊】原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局長王天義“貪”字當頭﹐知法犯法﹐大肆撈取不法之財。據司法機關查明﹐王天義在擔任相應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權及其影響﹐收受賄賂計人民幣180余萬元﹐美金1萬元。此外﹐還有總計1400余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5月27日下午﹐溫州市人民法院對王天義數罪並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同時追繳王天義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這個浙江巨蠹終於為自己的貪婪之心受到了應有懲罰。圖﹕掙下千萬家產的巨蠹王天義

新華網5月29日報道﹐1600余萬家產的“來路”2000年4月裡﹐有一則消息在溫州市迅速傳開——鹿城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天義在接受市紀委談話期間“出逃了”﹗一時間如一顆重型炸彈﹐在社會上引起巨烈反響。檢察機關經過初步調查﹐發現王天義有重大受賄嫌疑﹐當即對其立案偵查﹐並協同公安機追捕王天義。5個月後﹐王天義終於在上海被警方抓獲。王天義的歸案使調查取證得以順利進行下去﹐這個“浙江第一貪案”終於浮出水面。

現年50歲的王天義自從1995年7月被提昇為鹿城區公安分局局長後﹐其貪欲惡性膨脹﹐利用手中權力﹐大肆聚斂不法之財。在案發前的短短幾年當中﹐就斂得上千萬元財物﹐在溫州和上海等地擁有10多套商住房和門面房﹐是浙江省迄今查處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數額最大的一個﹐將王冠以“浙江第一貪”的頭銜乃是名副其實﹗

從一個當事人的供述中可以略見王天義的貪欲之心。經司法機關查證﹐王天義僅從溫州市一家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某一人身上就撈取了127萬元。林某之所以甘願將這大筆的錢送到王天義門下﹐自然是王天義幫過林的“大忙”。在1998年﹐林某對當地一家建築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繳納城市配套設施費﹑沒有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某村合作開發建造了總面積為11余萬平方米的兩個房地產項目。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以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予以罰款處理﹐並補繳城市配套設施費。為此﹐林請求時任鹿城區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長的王天義出面為其幫忙﹑疏通關係。王天義在接受請託後﹐數次打電話給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要求“儘量少罰一點”。在王天義的要求下﹐有關部門決定將罰款標準降到每平方米20元。就此一舉﹐林某就少罰款600余萬元。此後﹐王天義分7次向林索取賄賂﹐金額高達127萬元。

600萬元收藏品中藏“貓膩”王天義與一些以“數錢”為滿足的貪官不同的是﹐十分附庸風雅。他大量地使用那些受賄得來的不法之錢﹐不斷購買古董﹑書畫等藝術作品。

至2000年案發﹐王天義擁有書畫作品195件﹐瓷器及西方藝術品27件﹐銀元﹑金幣﹑郵票﹑雞血石﹑文物及中外名表﹑中外名酒等1351件。其中﹐不乏上乘之品﹐如價值24萬元的劉奎齡書畫作品動物四條屏﹑34萬元的齊白石的春山圖﹔價值8萬元的19世紀法國銅鎏金豎琴紋托盤座鐘﹑24萬元的清乾隆年間的斗彩團花罐﹔價值18萬元的文革郵票全套和紅特郵票全套﹔以13萬余元的價格購買的雞血石“王者風范”﹐等等。王天義的上述收藏品價值總計達600余萬元。顯然﹐他的這些收藏品不可能是用合法收入購買的。其中一部份已經查證﹐是用受賄來的錢購買的或直接由行賄人付款﹑或直接委託行賄人到拍賣行拍買所得。

身為公安局長的王天義在收受賄賂的過程中為了規避法律﹐將自己家中收藏的低檔書畫作品充當受賄“工具”,動足了腦筋。通常的做法是﹕當地一些和他交好的“鐵跟班兒”在接受他人請託後﹐先從王天義手裡買下一﹑二件其收藏的書畫作品,接着﹐由這些“託兒”將所買的書畫作品交“送禮人”﹐送禮人將錢支付給“託兒”,最後﹐由送禮人以送書畫作品的名義將其送還給王天義。

如此這般的先“賣”後“納”﹐無本得利﹐又不失體面﹐令王天義十分受用。

“賣”官斂財生活腐敗王天義所在的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在他擔任局長﹑黨委書記以後﹐私下裡漸漸形成了一種“慣例”﹐局裡的干警凡是想謀個一官半職﹐或調整一下職位﹐就得到“局長大人”那裡去“意思意思”。而只有在王天義“笑納”後﹐那“希望”才多半會變成現實。在近三四年的時間裡﹐已查證屬實的就有12名干警直接或間接在向“局長大人”送禮說情後﹐職務得到了提昇或調整﹐其可單獨計算的受賄數額就達人民幣39萬元。這些錢雖然還難填王天義的貪欲溝壑﹐但足見他收受賄賂的肆意程度。

1998年6月﹐一位干警因工作發生了一些問題﹐王表示在查清楚後予以嚴肅處理。王的“哥們”溫州市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姚某從中牽線﹐讓王天義拿出一幅標價為28600元的畫交給自己﹐當晚﹐這幅畫就由這位干警以送“禮”為名送回到了王的手裡。在兩年多的時間裡﹐由姚某從中搭橋﹐採用“買賣字畫”的方式﹐王天義從公安分局干警身上就撈了近30萬元。

王天義在收受下屬錢財的過程中﹐還不忘記用一張“禮尚往來”的面紗掩蓋其受賄的本質。王天義在1998年底收了某下屬的10萬元錢後﹐于1999年黃曆新年在家裡找了四幅三流的畫還送回去。事后王天義還對“牽線”的姚某說﹐“他送給我的錢﹐我已經回禮了”。平日裡﹐王天義“禮尚往來”的主要“禮品”是他人送的衣服﹑鞋子﹑酒﹑水產品﹑小型電器等。拿人家以萬計數的現金﹐回點蠅頭小利﹐這其中的“貓膩”誰都明白。

靠“託兒”牽線﹐貪財又貪色王天義收受賄賂的“生意”﹐大都有人牽線搭橋。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王天義在極度的糜爛生活中﹐竟也由“託兒”長期為他開賓館房間﹑找“三陪女”供其“淫樂”。

王天義既是溫州市鹿城區的公安分局局長﹐又是區委常委﹑區政法委副書記﹐在當地是個響噹噹的人物。能攀上這樣一個要員﹐甚或能控制他﹐無疑對一些人來說必大有益處。“託兒”之一溫州市某摩托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王天義拉上關係後﹐一方面不斷向王介紹賄賂﹐一方面充當起王的知已﹐格外關照他的“私生活”。心甘情願地當起皮條客。

據張某交代﹐由於王天義妻子和小孩已定居國外﹐他一個人為排遣寂寞﹐從1998年初開始﹐經常約一些女人到賓館開房間吃喝玩樂﹐並由其支付住宿費﹑提供酒菜。一次﹐張向王天義提議﹐經常開賓館房間不安全﹐不如租房好﹐王聽後表示讚同。於是﹐從1998年6月至2000年4月初王案發止﹐張勝先後在溫州鹿城區金信商廈﹑溫富大廈﹑水心百花苑等處租房供王使用。而那些陪王玩樂的女人﹐大部份是張從卡拉0k歌廳等處招來的“三陪女”﹐還有的是王天義本人在社會上結識的“女朋友”。據張回憶﹐自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初﹐他為王天義開賓館房間﹑提供吃喝玩樂的次數在百次以上﹐為王天義支付的酒菜費﹑住宿費及“小姐”小費就有10萬余元。

張某在成為王天義的“知心哥們兒”後﹐自恃拉上了大旗可以當虎皮了﹐就借此提高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與生意場上的信譽﹐並引誘他人求其找王天義幫忙辦事﹐從中自己也獲利不菲。1998年3月﹐當地鞋業有限公司一位職工用刀將他人砍成輕傷後被刑拘﹐其親屬請張出面說情。在張的斡旋下﹐王天義讓這位職工得以取保候審﹐並轉治安拘留15天。事後﹐張以辦汽車租賃公司缺乏資金為由﹐向求託人借款20萬元﹐這筆款項到王天義案發時尚有10萬元未歸還。(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