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將對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作出界定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5日訊】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將對目前議論紛紛的“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問題作出界定。“有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提供非法保護”將不再作為區分“黑社會”和一般犯罪集團的主要界限。
東方網4月24日消息:在今天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司法解釋則將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與或提供非法保護列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這一界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有不同認識,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11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294條第一款規定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法律解釋的要求。
胡康生說,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如果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是難以實現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的,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情形。鋻此,草案列出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胡康生還向大會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384條第一款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他說,與最高人民法院去年9月關於“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司法解釋相比,這個草案擴大了這種犯罪行為的界定範圍,認為“由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也屬於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為有力打擊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動,草案規定了具備以下三點的任何一種情形都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在這次為期5天的會議期間,中國立法人員將對這兩個草案進行審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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