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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影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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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訊】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等攸關地方自治及財源自主的法令;地方未來將可依特殊需求開徵臨時稅項。規費法並賦予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未來開徵規費的權利,未來除了地方可開徵「鎮長稅」等地方稅項外,多年未調整的規費也可能向上調整。

據中央社11月19日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審查這兩項重大民生法案,在地方稅法通則方面,未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等三級地方政府都可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其中,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的課徵年限最長四年,臨時稅課最多兩年。

地方稅則對課徵項目設限上包括地方政府轄區以外的交易、流通到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的公用事業、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事項都不得開徵。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等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稅課目的及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此外,「規費法」的立法也賦予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徵收規費的權利,業務主管機關未來應依成本、市場因素等,訂定或調整規費收費標準,並定期檢討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檢討一次。

對此,親民黨籍立委周錫瑋(台北縣)、陳志彬(南投縣)表示,地方稅法通則的通過,地方政府將可依其特別需要徵收臨時稅課,對地方自治及財源自主有很大幫助,但規費法將學校也列入可徵收規費的單位就極為荒謬,希望在施行細則配套上應能有所規範。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台北市)則希望地方擴大財源後,若中央仍對地方有所歧視或欺負時,地方政府應站出來,勇於爭取民眾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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