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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授權對伊用武決議案主要內容

【大紀元10月11日訊】美國國會眾院和參院先後通過的授權對伊拉克用武決議案,最主要的授權內容只有三句話,但它也表達對多邊外交途徑的支持,並要求總統就用武的相關問題與國會密切諮商。

中央社10月11日报道,眾院在十日下午和參院在十一日凌晨通過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合決議案,兩個版本內容相同,決議案名稱依內文第一條定為「對伊拉克使用軍事力量授權」。

  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第三條第一款:總統經授權可決定在必須和適當時動用美國軍隊,以(第一項)保衛美國國家安全,對抗伊拉克構成的持續威脅,並(第二項)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針對伊拉克的所有相關決議案。

  第三條第二款要求總統在下令對伊拉克用武之前,或最遲在下令之後四十八小時之內,應向國會兩院領袖說明,外交或其他和平手段無法達成保衛美國國家安全和使聯合國對伊拉克相關決議案獲得履行的目標。

  第二款也要求總統向國會袖說明,對伊拉克的軍事行動符合美國和其他國家打擊恐怖主義的努力。

  為了鼓勵總統繼續尋求以多邊途徑解決問題,聯合決議案第二條表明國會支持總統透過聯合國安理會使安理會有關伊拉克的決議案得以執行。

  聯合決議案的第四款要求總統至少每兩個月,就有關這項決議案的事宜向國會提出報告。

  聯合決議案以二十幾段文字,即大約三分之二的篇幅,說明伊拉克的罪狀和聯合國與美國自一九九一年波灣戰爭結束以來處理此事的經過。

  美國行政和立法部門對於總統是否需要國會這項授權有不同意見,但布希為傳達美國全國立場一致的訊息,主動爭取國會的授權。

  一般認為,在國會通過這項決議案之後,布希可以隨時下令對伊拉克展開軍事行動,銷毀伊國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使伊拉克總統海珊下台。不過,在國會通過的聯合決議案中,海珊並未被點名。

這是一九六四年的東京灣決議案和一九九一年對伊拉克用武的決議案之後,美國國會首次給予總統類似的授權。詹森總統當年根據東京灣決議案,逐步擴大美國在越南的軍事行動。(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