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昨日在高院提訊,張震遠未有到庭。署方表示,在入稟後,先後在1月初及2月底兩次將涉案文件送達張在跑馬地的地址,但對方沒有回應。署方律師陳詞時,提出四項理據,指張震遠違反董事責任,包括在出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未有妥善保存公司的帳目,拖欠27名員工逾2,300萬薪金,拖欠5名員工支付1萬多元強積金貸款等。以及誤用銀行戶口,以公司名義簽署共5張支票,卻全部未能兌現,涉及超過160萬元。署方指案情嚴重,申請禁止張出任公司董事6年。聆案官聽取陳詞後,指由於申請期限超過5年,故按有關法例,將案件押後6星期至4月25日再訊,另由於張震遠缺席聆訊,故給予其機會在28天內提交抗辯理據。◇責任編輯: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