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洛杉磯新聞

親屬移民申請排期時間長 子女超齡綠卡擦身而過?

【大紀元2015年05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綉惠鑽石吧報導)今年23歲,從北京赴美求學的Ada來到洛杉磯已4年。2005年時,Ada的父母遞交移民申請,憑藉Ada擁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姑姑辦理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申請 親疏有別

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移民並不受名額限制,只要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若沒有侵犯美國法律,被強制規定不準進入美國,均可以不受限制地獲得移民簽證,移民美國。但除直系親屬之外的非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依其親屬關係親疏,分為四類優先人員。

第一類優先(P1)移民對象:

P1-1:美國公民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養子、女(16歲前領養)和繼子、女(18歲前其繼父、母已結婚)。

P1-2:美國公民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未成年子女。

第二類優先(P2)移民對象:

P2-1: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者的配偶。

P2-2:美國永久居民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包括規定範圍內的養、繼子女。

P2-3:美國永久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離婚的單身子女。

第三類優先(P3)移民對象:

P3-1:美國公民已婚子女,包括符合規定的養子、女,繼子、女。

P3-2:美國公民已婚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的配偶;

P3-3:美國公民已婚子女未成年的子、女。

第四類優先(P4)移民對象:

P4-1: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齡限制)。

P4-2:美國公民兄弟姐妹的配偶。

P4-3:美國公民兄弟姐妹未成年的子女。

上述四類優先移民中,Ada屬於第四類優先(P4)移民對象,排期時間最長,經過漫長的10年等待,2015年時Ada終於獲得了資格,但她已成年,不符合親屬移民規定。Ada在沒有諮詢律師的狀況下,自行放棄了辛苦排期所獲的資格。

移民申請 年齡嚴格要求

王婧律師表示,在美國移民法中,許多類別的申請對年齡有嚴格要求,超過21歲則不能隨父母申請移民。「兒童」在美國移民法中的定義是以21歲以下為準。由於移民局擠壓案件多,審理進程緩慢,排期過長,造成了許多原本21歲以下子女原本有機會申請移民的而白白的「被出局」。和Ada一樣因等待排期時間過長而失去資格的人不在少數,但若當時Ada諮詢律師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

2002年移民局出臺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該法案的目的就是在移民案件審理延誤而造成受益人年齡超過21歲的情況下仍然承認「兒童」身份並以兒童身份繼續移民申請程式。

2002年移民局出臺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案》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Alex Wong/Getty Images)


一、如果主申請人為美國公民,父母為子女遞交I-130申請移民,受益人的年齡以遞交I-130時候年齡為準,並在移民申請遞交移民局之日被「凍結」不再作任何的增長。

二、如果主申請人為永久居民,父母為子女遞交I-130申請移民,而永久居民的父母在子女未滿21歲前歸化入籍,受益人的年齡以父母歸化入籍之日為準,並在當日「凍結」不再作任何的增長。 

三、其他移民類別(非直系親屬的移民)。在受益人移民排期進入有名額狀態之日從受益人的實際年齡減去移民申請等待審理期間的天數,得出受益人的年齡。如主申請人為美國公民,為妹妹申請移民,提交移民申請的時候妹妹的孩子為18歲,可以跟妹妹一起申請移民,等移民排期有名額的時候子女已經25歲,但是移民等待排期用了5年,那麼孩子的年齡應減去五年,算為20歲。 

同時,受益人必須在移民排期進入有名額狀態一年之內採取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行動。既遞交相應的轉換身分申請表格。◇

責任編輯: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