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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侵防治法三讀 禁揭性侵被害人身分

【大紀元2015年12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保障性侵被害人免於媒體報導、網路搜尋,造成二次傷害,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一但違反規定,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限期移除;若散布資訊者為個人,最高則處10萬元罰鍰。此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現行條文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被害人身分。法案三讀通過,擴大規範對象,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或揭露,除經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報導必要,不在此限。修正條文並將司法人員、矯正人員與村里幹事增列為「性侵害案件通報義務人」,若知悉有疑似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提案修法的立委潘維剛表示,由於科技網路進步,導致性侵被害者容易遭到肉搜,易引發網路上攻擊,被害者常遭到不當流言、報導所傷;因此提案修法,新增媒體及任何人都不能散布性侵被害者的姓名和身分資訊。◇

責任編輯: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