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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貪檢宋宗儀多次收賄 刑期20年確定

【大紀元2015年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在職期間聚賭收賄,因犯2個賭博罪與3個貪汙罪,日前被合併判刑20年定讞。宋男認為法院沒呈現應有的減刑幅度,造成他刑期過長而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裁定宋宗儀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

宋宗儀自1993年起分別任職台南、雲林與嘉義地檢署,任職約10年期間,包庇在KTV殺人的槍擊要犯黃村,給予黃村不起訴;還向涉賄的前嘉義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家屬收賄新台幣300萬元,讓王男交保;在任職台南地檢署期間,收下500萬元賄款,濫權不起訴王川銘開槍射殺吳順水致下半身癱瘓案。

因上述3案,台南高分院裁定宋宗儀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但宋男認為合併執行刑量處過高,且提高他日後聲請假釋門檻,提起抗告要求酌減。最高法院認為,宋男刑期加起來共27年9個月,經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又獲得逾7年的「恤刑重新裁量」利益,至於宋男日後能否聲請假釋,屬於監所執行問題,因此駁回宋男抗告定讞。◇

責任編輯: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