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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 台立委質疑選址錯誤

【大紀元2015年10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針對環保署以重啟林內焚化爐為條件,才幫雲林縣垃圾解套,環團29日召開記者會指,林內焚化廠選址錯誤、離淨水廠只有1.8公里,設廠過程賄聲賄影,根本是大弊案,並痛批前雲林縣政府與環保署嚴重瀆職。

立委田秋堇說,林內焚化廠89(西元2000)年辦理第三次公告招標,但90(西元2001)年環評才通過,竟然在環評通過前就辦理招標,到99(西元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雲林縣環評審查結論跟環保署訴願決定撤銷。林內焚化廠是一個實質違建,根本違法的事情,環保署怎麼叫地方政府啟動?

律師詹順貴指出,台灣現有運轉中焚化爐還有足夠餘量,只是各縣市各自為政,不接受外縣市垃圾焚燒,這不是中央該解決的問題嗎?林內焚化爐購買農地3.7公頃,當時公告現值不到2,300萬,但購地成本高達4億,難怪有行賄事件傳聞。而焚化爐蓋在農地本就不應該,何況淨水廠還在旁邊。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蕭清郎表示,可改進的地方會改進。他指出雲林縣有焚化爐、18座垃圾掩埋場、垃圾處理資源回收設施、垃圾清理設備,雲林縣應好好利用。環評部分尊重司法機關判決意旨,但處分雖撤銷,雲林縣政府應該依判決要求做後續司法處分。◇

責任編輯: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