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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規範兒少使用電子產品 美媒討論

【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8日電)立法院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將長時間使用電子產品列入管理範圍,引發外媒討論。到底多長時間可稱「長時間」?根據美國研究,2歲以下應完全禁止。

立法院23日通過兒少法部分條文增訂,明定兒少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長時間使用電子產品和違規供應菸酒、檳榔同樣列為處罰項目。

美國「時代雜誌」(TIME)育兒專欄作家羅克爾(Melissa Locker)撰文指出,「台灣父母現在需依法監督孩子觀看螢幕的時間」。

她表示:「根據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研究,過度使用媒體會出現注意力問題、行為偏差、學習困難、睡眠障礙和肥胖。上網時間過長甚至可能抑制兒童辨識情感的能力。」

至於多長時間算太長?根據美國小兒科學會(AAP),2歲以下兒童根本不應觀看螢幕。3至18歲兒童及青少年每天應限制螢幕娛樂時間不超過2小時,而且應是「高品質內容」。

「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報導,台灣不是唯一立法規範電子媒體使用的國家,南韓去年開始規範線上遊戲和電子競技,將其視同成癮物質。

報導還說,台灣的做法或許會有重大成果,而美國也應該聽進去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的忠告;教宗本週呼籲人人都應放下他們的iPhone,開始面對面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