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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重罰運彩監守自盜

【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運彩員工違背職務謀求不法利益,損及發行委託機構,處1年到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100年發生運動彩券科技公司主管監守自盜案,以「停售後重新開售」手法,操作4期「大四喜」及3期「大三元」,兌領3期大四喜獎金約52萬餘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運彩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如果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未建立內控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可處200萬元到1000萬元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利益,而發生違背職務行為,導致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3人以上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如果對檢察或司法調查隱匿或抗拒,查證屬實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新增規定,運彩發行機構在發行運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應依主管機關定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