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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服役遭悔過處分 將可提訴願

【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增列不服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另增訂不得因被懲罰人提起救濟程序,而遭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指出,因應國軍實施組織調整,逐步達成兵役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標,及落實兩人權公約對人權保障的要求,經通盤檢討國軍懲罰制度,並將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中所規定的重要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以保障軍中人權,並符合國軍特性及實際管理需求。

修正草案要點包括,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士兵「罰薪」之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之懲罰,並將「禁閉」修正為「悔過」。

草案增訂施以降階懲罰時,應召開評議會議評議,並定明評議會之組成。增列不服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增訂悔過處分執行期間得提出異議,經權責長官於24小時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如認無理由者,應移送法院準用提審法規定處理。

另外,增訂不得因被懲罰人提起救濟程序,而遭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增訂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管理人員之資格、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授權國防部以辦法定之;增訂受悔過、檢束、禁足及罰勤之懲罰,其執行期間表現良好者,得經核准免除所餘懲罰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