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巴克萊融資25億後報利潤大跌34%

被質疑「提供了自己也不信的報表」

【大紀元2013年08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報導)湯森路透旗下的FindLaw.com這樣評價這一判例:「大蕭條可能已經躲過去了,但與之相關的官司才剛剛開始」。相信這些官司會為我們還原金融危機的原貌。

2008年4月,在美國金融市場風雨飄搖的日子裡,巴克萊發行了第五期美國存托股票,融得資金25億美元。僅在融得資金4個月以後,巴克萊就宣布了利潤下降34%的消息,那麼在融資時,巴克萊知道自己的財務狀況嗎?在馬歇爾·弗雷德斯(Marshall Freidus)等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對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發起的訴訟中,投資人以發布誤導信息將巴克萊告上法庭,在敗訴後修改了訴訟書、調整了主要原告後再次上訴,但遭到了地區法院的拒絕。為此,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地區法庭應當給投資人一個機會。

案件名:In re: Barclays Bank PLC Security

編號:11-2665-cv,2013年8月19日裁定

投資人在2006年4月到2008年4月之間購買了巴克萊銀行的美國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股票的成分是可提前兌回優先股(Callable Dollar Preference Share)。投資人根據1933年《證券法》起訴巴克萊銀行,認為後者在銷售這些股票時提供了虛假報告和數據。紐約南區法院否定了投資人的起訴,認為這些起訴過了起訴期、申訴理由不正當,或者起訴人不是適當的原告。

危機前後巴克萊融得的54.5億

在2006年4月到2008年4月期間,巴克萊共發行了四次存托股票,投資人以每股25美元的價格購買了2.18億股,總價值54.5億美元。這些股票分五期發行,2005年9月和2007年8月進行了擱架式註冊聲明,這是第一期發行,補充的四次發行分別在2006年4月21日(二期)、2007年9月10日(三期)、2007年11月30日(四期)、2008年4月8日(五期)。

眾所周知,在巴克萊銀行的這五次發行期間,美國證券市場的情況發行了巨大的變化。在2006年之前,由於房屋需求上升、利率低以及容易獲得信貸,導致房屋價格和建設都出現增長。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購屋需求,房地產貸款惠及的居民越來越多,其中就包括一部分償還能力有問題的人。貸款方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風險可以轉移,高風險借款人可以將抵押貸款打包在有抵押支持的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s)和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CDOs),這些衍生品當時情況下需求旺盛。巴克萊銀行在這種市場背景下發行了二期股票融資,獲得了7.5億美元。

2006到2007年間,由於抵押還貸的壓力加大,以及房屋價格下降,有些獲得房屋貸款的人違約。與這些房屋貸款相關聯的證券產品價格也隨之下降,持有這些證券的銀行則開始出現虧損,保險公司也受拖累,出現難以消化的虧損。在這種市場情況下,巴克萊發行了三期股票,融得12億美元。與此同時,巴克萊的同行紛紛報出巨額虧損,比如在2007年10月,美林將自己所持有的擔保債務賃證價值下調了124億美元,同年11月,瑞士銀行(UBS)也將自己所持擔保債務憑證等資產價值下調了44億美元。但是,巴克萊沒有進行的任何的價值調整,似乎並沒有像同行一樣受到市場的影響。巴克萊只在2007年11月15日,聲明自己擁有184億美元的抵押支持資產,並將其價值下調了15億美元。並在此後的一個星期,再次發行了第四期存托股票。

2008年2月,巴克萊公布了2007年業績,並報告在2007年中下調了資產價值16億美元。在同一期間,巴克萊的同行都進行了大規模的資產下調,有一些甚至已經破產。在2008年4月,巴克萊完成了第五期發行,共融得25億美元。

在第五期發行融資完成後不久,巴克萊在2008年8月宣布2008年上半年利潤下降了34%,部分原因是資產減值28億美元。10月,巴克萊再次宣布資金緊缺,並將銀行的三分之一股權銷售給了中東投資者,以獲得121億美元資本。同時,巴克萊還成立了一家對沖基金來剝離資產負債表上的有毒資產。到2009年3月,投資人以25美元每股購買的股票,已經降價到了5-7美元每股。

起訴及地區法院裁決

2009年初,第一批投資人(主要原告,這些投資人購買了巴克萊發行的每一期股票)對巴克萊提起上訴,認為:1)巴克萊在提供的報告中,嚴重誤導投資者,沒有充分公布巴克萊所面臨的信貸市場風險,並且誤導投資者巴克萊的風險管理可以阻止大規模的損失。2)巴克萊沒有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標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和證交會的規定,對自己的資產價值進行準確估計。

巴克萊提出動議,要求解除訴訟,理由是第二、三、四期發行已經過了訴訟期,而要對第五期發行提出訴訟,第一批投資人不適合擔任主要原告。地區法院批准了巴克萊的動議,原因是:與信貸市場相關的風險敞口不是必須公開的信息,而巴克萊在決定進行多少資產減值時進行了客觀的估值。同時,地區法院認為主要原告無法證明自己購買了巴克萊的股票。

其中最具爭議的是巴克萊的第五期融資,因為僅在2008年4月融資25億美元之後4個月,巴克萊就宣布了業績大幅下滑。地區法院認為,在主要原告中,只有馬丁·艾汀購買了巴克萊發行的第5期股票,但是艾汀是在巴克萊發布財務信息之後購買的(2008年8月以後),因此艾汀無法指控巴克發布誤導信息。在此之後,主要原告提出了修改訴訟書,也調整了主要原告成員,新提交的訴訟書指控巴克萊自己也不相信自己減值資產的力度是合適的,即巴克萊沒有客觀對資產進行減值。地區法庭認為,主要原告不能指控被告沒有客觀減值自己的資產。

巡迴庭的討論

巡迴法庭認為,地區法庭對於第二、三、四期發行的決定是正確的,巡迴庭也同意地區法庭的決定。關鍵在於第五期發行,《證券法》規定,投資人如果發現融資方使用虛假信息,應當在發現之後一年以內提出起訴。在地區法庭的決議中,地區法庭也認為「巴克萊應當更早公布這些信息」,因為如果這樣的話,主要原告就可以更早發現問題。但是第五期發行發生在2008年4月,早在發行日一個月前,很多金融公司受危機的影響導致收入下降,甚至破產,這時巴克萊應當可以更好評估資產並及時公布減值信息,而巴克萊沒有這樣做。儘管如此,要證明巴克萊進行的資產評估不客觀,只有證明公司自己也不相信自己的評估,地區法院是這樣認為的,巡迴庭也同意這一觀點。和地區法院不同的是,巡迴法庭認為主要申請人在修改的起訴書中增加了「巴克萊也不相信自己資產評估結果」的內容,因此地區法院不能認為修改後的起訴書沒有意義。

因此,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地區法院對第二、三、四期發行的決議是正確的,但對第五期的發行被駁回,地區法院應當接受修改後的起訴書以及調整後的主要原告,並給新的主要原告一個機會。◇

(責任編輯: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