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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福:論今日中國大陸的腐敗現象引發的社會矛盾問題

【大紀元2013年08月02日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上是憲法、法律、法規賦予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權利。然而,根據目前社會上流行的一種無視憲法、法律、法規的存在,在正常生存、生活、工作程序中,以一種不學無術;不講道德;不遵紀守法。「事事找關係、事事講人情的無法無天墮落之風」,它肆意的踐踏著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賦予公民權利。在國家公權力被一切經濟利益所操控壟斷的狀態下,發展產生了利益集團替代了國家權力的正常運行,這種關係(權力)與物質(金錢)交易網,決定了民意認可公平競爭政府職能部門責任人。正是這種愚蠢貪婪的慾望意識形態,剝奪和侵犯了公民的人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監督權…」現如今用錢權交易指定候選人,通過賄選取得行政官職,成了社會和官場上公開的秘密,以至於各部門一把手責任人履行職責成了「國有老闆」(想方設法竊取國家財產,表現在藉助各種理由的改革項目,官商勾結斂財,有了金錢就可以打通關係繼續陞遷)。這種政府行政官員的官僚、形式主義在職責內的服務中,處處吃、卡、拿、要,肆無忌憚的強姦民意,甚至敲詐勒索,利用行政職權腐敗手段竊色斂財。通過跟蹤軌跡往往會發現,這些人一般是走馬燈似的在政府重要職能部門調動陞遷。因腐敗官員利用職權禍國殃民,坑害人民群眾,造成很多冤假錯案。腐敗分子斂財後,就用金錢打通關係網陞遷。下屆接替官員遇到上屆腐敗案件證據,往往畏懼不敢依法舉報。因為腐敗的規則是誰舉報誰遭殃,視依法守法的人民群眾為敵人,對正義的訴求、監督權利,總是推諉搪塞,官官相護,對國家賦予的職權責任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形成憲法、法律、法規對政府職能部門責任人、富人形同虛設,監督機制陷於癱瘓狀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有各種各樣由黑、白社會關係網雙重保護不能依法懲治的腐敗窩案,這些腐敗現象正在激起民憤,引發和激化社會矛盾,產生不穩定因素。如不儘快加強依靠群眾監督、舉報嚴懲這種腐敗現象,整個社會將會繼續出現嚴重的階級分化,貧富差異的距離拉大,面對這個憲法、法律、法規對官員、富人形同虛設的社會,讓眾多國民在這個社會環境中,人人感到自危。